高某軍
侯洪茂(河北吳秀萍律師事務所)
謝長江
李靜(河北競擇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軍。
委托代理人侯洪茂,河北吳秀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長江。
委托代理人李靜,河北競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某軍與謝長江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5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從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獨自經(jīng)營,導致合伙關系破裂,要求被告給付合伙出資13萬元,該車輛歸被告所有。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在獨自經(jīng)營階段的收益情況,原、被告對該車輛的估價不同,且原告明確提出不同意對該車輛進行評估,合伙財產(chǎn)無法確定,無法分割合伙財產(chǎn)。故一審未支持上訴人退還出資款的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上訴人高某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從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獨自經(jīng)營,導致合伙關系破裂,要求被告給付合伙出資13萬元,該車輛歸被告所有。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在獨自經(jīng)營階段的收益情況,原、被告對該車輛的估價不同,且原告明確提出不同意對該車輛進行評估,合伙財產(chǎn)無法確定,無法分割合伙財產(chǎn)。故一審未支持上訴人退還出資款的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上訴人高某軍負擔。
審判長:張新華
審判員:卜慶武
審判員:劉雙全
書記員: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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