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張領軍,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高村鄉(xiāng)高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高京良,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少峰,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訴被告趙某高村鄉(xiāng)高村村委會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風瑞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歉的委托代理人張領軍和被告趙某高村鄉(xiāng)高村村委會法定代表人高京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少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受傷致重度顱腦損傷,左額顳頂硬膜下血腫,左額顳頂硬膜外血腫在趙某人民醫(yī)院治療28天是事實,有趙某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例和醫(yī)療費票據等證據可以證明,而原告庭審時只提供了由其代理律師個人調查高瑞芹、孫軍霞、馬風格的調查筆錄,該三份調查筆錄只證實了原告受傷,砸門,摩托車倒在一邊,臉上有血的情況,并沒說明原告是如何受傷的,原告除自己訴狀中的陳述的情況外,也沒有提供是自己如何受傷的證據,且上述三人均為出庭作證,而被告卻提供了趙某高村鄉(xiāng)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該證明已明確寫明了“趙某高村修道路為河北省趙某2015年度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一部分,由縣財政局農業(yè)開發(fā)辦公室具體負責此項目的立項到建設全過程的監(jiān)督指導,鄉(xiāng)村兩級負責協(xié)調配合縣財政局農業(yè)開發(fā)辦公室的協(xié)調工作”。被告提供的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到庭進行了作證,證實修路工程不是高村村委會的工程,村委會不是施工單位,投資、施工,修路不是村委會的,村委會只是在修路時去協(xié)調村民之間的問題,村里的道路都是正常通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笔┕と耸侵附M織施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施工人一般是承包或者承攬他人的工程進行施工的單位或者個人?,F(xiàn)在被告提供了趙某高村鄉(xiāng)政府出具的證明和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證言證實,被告既不是道路的施工人,也不是道路的發(fā)包人,因此,原告起訴被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其起訴被告要求賠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高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7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風瑞
書記員:李士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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