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現住寶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核章,黑龍江李核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立華,黑龍江李核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寶某某尖山子鄉(xiāng)東方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祥雷,職務:村委會主任
原告高財訴被告寶某某尖山子鄉(xiāng)東方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28日、2016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核章、吳立華,被告寶某某尖山子鄉(xiāng)東方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張祥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原告通過競價的方式與被告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書一份,雙方約定被告將原水庫的農用耕地承包給原告經營,承包面積為163.5平方米。承包年限為14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承包費用為每年38000元,約定了該地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及違約責任等其它事項,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經營該土地,但2015年國家對農村耕種土地的農戶發(fā)放直補款時,原告發(fā)現自己并未領取到該筆款項,糧食補貼也沒有。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此款未果。另外原告承包土地按合同約定面積是163.5畝,但原告認為實際耕種面積僅為126.9畝。故原告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一、被告給付2015年原告承包村里農田的直補款9415元及糧補款;二、被告給付2016年原告承包村里農田的直補款8883元和糧補款;三、被告為原告補齊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19.6畝并向原告返還2015年、2016年的承包費7344元;四、被告給付違約金10000元;五、訴訟費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擔。
本院認為: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東方村原水庫土地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且以實際履行多年,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原告取得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對于原告是否享受該163.5畝土地的直補及糧食補貼,該塊土地原來是荒地,經承包者逐年開墾后變成耕地,該地并沒有交納農業(yè)稅,而國家補貼的原則是“有稅有補”,故該地塊并沒有享受到國家土地及糧食補貼。被告也曾積極配合原告向有關部門申報該補貼,在國家沒有給付該土地土地及糧食補貼的前提下,被告不應該給付原告土地直補及糧食補貼等補貼項目。對于原告因修路占地減少的土地面積7.6畝,被告予以認可,故被告應對因修路減少的7.6畝土地予以補齊,對2016年已繳納的7.6畝土地承包費予以返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寶某某尖山子鄉(xiāng)東方村民委員會補齊因修路造成原告高財減少的7.6畝土地并返還2016年減少的7.6畝土地的承包費1766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執(zhí)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691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福忠 代理審判員 汝燦華 人民陪審員 王東海
書記員:陳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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