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梁雪靜,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
原告高某與被告張洋、劉某某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梁雪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洋、劉某某經(jīng)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訴請法院判令二被告返還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違約金主張,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實和理由:2012年,被告張洋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還款計劃書1份,約定自2016年1月起,每月償還原告3500元,如逾期晚還,被告應按還款數(shù)3倍支付違約金直至借款還清為止。被告劉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截止今日,被告從未履行還款義務。
被告張洋、劉某某未辯稱、亦未舉證。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因二被告未到庭,未組織當事人進行質(zhì)證。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6日,被告張洋、劉某某為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書,內(nèi)容為:今欠高某人民幣150000元(壹拾伍萬元整),張洋本人無能力一次性還清,自2016年1月起每月不得超過30日向高某還款不得低于3500元,如有逾期晚還情況,按還款數(shù)額3倍當做違約金,直至欠款還清為止。在還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情況下?lián)H顺袚€款人義務。被告張洋在還款人處簽字,被告劉某某在擔保人處簽字。還款計劃書簽完后,二被告始終未向原告還款。
本院認為,二被告為原告出具的還款計劃書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張洋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欠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償還原告欠款的責任。被告應償還原告欠款150000元。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被告劉某某應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一般責任保證。被告張洋、劉某某經(jīng)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質(zhì)證的權(quán)利,本院依法缺席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洋一次性償還原告高某欠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劉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一般責任保證。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二被告負擔(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環(huán)
書記員: 董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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