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地址:高陽縣于堤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28676007317A。法定代表人董智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高陽縣,系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亞樓、王御坤,均系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將其貨物從原告處辦理加工水洗業(yè)務,2017年4月20日被告共欠下原告加工費28800元,被告方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債務應當償還。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爆F(xiàn)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給付加工費,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加工費288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李某某未提供答辯。經審理查明,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欠其加工費28800元,出示了欠條一張,內容為:“欠條,今欠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水洗加工費人民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欠款人:李某某,17年4月20日”。原告認為該欠據的證明目的是被告欠款事實存在,欠條是被告本人所寫,要求被告償還欠款。被告李某某對原告的所述事實及主張未出庭進行抗辯。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欠條等證據予以證實。
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侯立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亞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李某某欠其水洗加工費28800元,出示了欠條一張,原告認為該欠條為被告李某某所寫,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加工費。被告李某某未出庭進行抗辯,原告主張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加工費2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立新
書記員:蘇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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