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陽縣美華染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高陽縣南浦口鄉(xiāng)后柳灘村。法定代表人:王國正,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敬,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高陽縣。
美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加工費175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經(jīng)營巾被染整加工業(yè)務,與被告一直有業(yè)務往來。截止到2017年1月25日,被告共欠下加工費195000元,并于當日寫下欠條。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陸續(xù)給付了原告加工費20000元,剩余175000元一直未給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陳某某辯稱,欠款條是我寫的,我認可,但我給原告轉(zhuǎn)款共計3萬元。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經(jīng)營巾被染整加工業(yè)務,被告從事毛巾紡織,原告多次為被告加工印染毛巾,加工費賒欠。截止2017年1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費195000元,由被告寫下欠款條。后陸續(xù)還款30000元,尚欠加工費165000元。
原告高陽縣美華染織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華公司)與被告陳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美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敬、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承攬合同,但原告承攬被告的巾被染整加工業(yè)務多年,雙方間已形成事實承攬合同關系。美華公司已按照陳某某的要求完成了承攬工作,陳某某應按照約定給付報酬。陳某某尚欠加工費165000元的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款條、庭審筆錄及庭后原告核實的付款金額說明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的165000元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二日內(nèi)給付原告高陽縣美華染織有限責任公司加工費1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高陽縣美華染織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9元,被告陳某某負擔1791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苑鐵良
書記員:韓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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