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國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魏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杰,河北喬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二勇,河北元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魏國元、魏國平與被告趙某某為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原告魏國元、魏國平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魏國元、魏國平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魏國元、魏國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國元、魏國平負擔。
審判長 李哲宇 審判員 仇振祥 陪審員 賈 楠
書記員:陳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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