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建輝,河北鼓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保華,河北精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魏某因與被上訴人趙秀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406民初466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魏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建輝、被上訴人趙秀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保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魏某給趙秀某出具了借條,該借條內(nèi)容有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計算方法,借條落款處明確注明借款人為魏某,趙秀某也是按魏某的指使將出借的款項打到了指定賬戶,趙秀某履行了出借義務,該事實可以認定趙秀某與魏某之間形成了借貸關(guān)系,趙秀某雖與邯鄲市眾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也簽訂了借款合同,也認可是一筆款項,但趙秀某起訴了魏某,其也認為魏某是實際借款人,故趙秀某起訴魏某并無不當。魏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出具借條的行為后果應有預判,其應對其行為負責。
綜上所述,魏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宋世忠
審判員 徐海燕
審判員 閆文昌
書記員: 趙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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