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寧市淦河大道1號。
主要負責人:戢運忠,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亞明,湖北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赤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濟民,赤壁市司法局退休干部。
原審被告:赤壁市陸某吉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住所地赤壁市陸某湖風景區(qū)辦事處鎖石嶺路138號。
法定代表人:張三寶,該駕校投資人。
原審被告:江新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赤壁市。
原審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赤壁市。
原審被告:游松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赤壁市。
原告被告:劉某某,男,住赤壁市。
上訴人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某某險咸寧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魏新明、原審被告赤壁市陸某吉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江新河、石某、游松林、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6)鄂1281民初18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币粚彿ㄔ喊?015年度湖北省制造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即41994元/年計算魏新明誤工費正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nóng)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精神,魏新明雖然農(nóng)業(yè)戶口,但其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且收入也來源于城鎮(zhèn)務工,故一審法院按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年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正確。
綜上所述,平某某險咸寧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云澤 審判員 胡應文 審判員 熊 澤
書記員:羅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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