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潘麗萍(云夢縣城關鎮(zhèn)法律服務所)
梁某某
江騰福(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武江支公司
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云夢縣人,務農。
委托代理人潘麗萍,云夢縣城關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起訴,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庭審調查、法庭辯論,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徽省阜南縣人,司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縣新村鎮(zhèn)梁寨村鋪子28號。
委托代理人江騰福,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取證,起訴,調解,提起上訴,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應訴,反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武江支公司。
負責人汪明潔,公司總經理。
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訴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武江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武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潘亞明、人民陪審員張亞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在起訴前,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同日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梁某某所有的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在答辯期內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反訴。2013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麗萍,被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江騰福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訴稱,2013年4月21日20時5分許,被告梁某某駕駛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沿107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事故路段超車時,與原告魏某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魏某某及乘車人張冬年、陳貴紅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認定被告梁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魏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魏某某被送至云夢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脾臟被摘除,住院27天。被告梁某某支付了同次事故中受傷的張冬年、陳貴紅的醫(yī)療費6000元后再沒支付原告任何費用。原告出院三個月后經云夢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誤工為90日、護理時間為30日。經查,被告梁某某駕駛的車輛由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承保。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8672.60元。其中醫(yī)療費24486.60元、傷殘賠償金47112元(7852元/年×20年×30%)、誤工費5643元(22886元/年÷365天×90日)、護理費1881元(62.70元×30日)、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27天×50元)、財產損失14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魏某某身份證一份(復印件),擬證明原告主體身份。
證據二、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云公交認字(2013)第13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事發(fā)經過及雙方過錯的承擔等事實。
證據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復印件),擬證明被告梁某某所有的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
證據四、云夢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及診斷證明書各一份,擬證明原告魏某某住院治療的事實。
證據五、云夢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意見書一份,擬證明原告魏某某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及誤工損失日、護理時間等情況。
證據六、云夢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三份,擬證明原告魏某某住院用去醫(yī)療費24486.60元,陳貴紅受傷住院用去醫(yī)療費2215.40元,張冬年受傷住院用去醫(yī)療費1510元的事實。
證據七、鑒定費發(fā)票一份,擬證明原告魏某某因鑒定傷情支付費用800元
證據八、修車費發(fā)票一組及修理清單一份,擬證明原告魏某某所有的三輪摩托車的損失為1400元。
證據九、交通費發(fā)票一組,擬證明原告魏某某因此事故支付交通費1000元。
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辯稱:1、對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無異議;2、原告訴訟請求中僅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兩項,兩項合計71598.60元,故對超出該兩項以外的項目和費用,因原告沒有主張,被告可不予賠償;3、原告請求賠償的項目及數額不實,應重新予以審核。原告沒有主張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財產損失、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均不應計算,另原告的精神撫慰金請求15000元過高,應只計算6000元;4、被告梁某某在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金額共為122000元,原告的損失費用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此限額內賠償,原告請求由被告梁某某及保險公司連帶賠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5、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部分損失應按照被告梁某某60%、原告40%的比列分擔,因本案原告主張賠償總額為98672.60元,不存在超出保險賠償限額問題。原告為無證駕駛,根本不能駕車上路,故對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部分應按被告梁某某60%、原告40%的比列分擔賠償;6、對于原告墊付的訴訟費用,應依據判決的結果,由原、被告和保險公司分擔。
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書面辯稱:1、因我公司只承保了事故車輛的交強險,故對原告的主張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只在交強險限額1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誤工時間應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核定,原告沒有提供誤工減少的證明,應參照當地農村居民純收入7852元∕年標準計算;3、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不合理,應參照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50元∕天計算;4、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未提供請求賠償的相關依據,不予認可;5、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應提交與就醫(yī)地點、次數相符的交通費票據,否則不予認可;6、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不合理,不符合立法精神。本次事故原告負次要責任,依照侵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依法減輕相對人的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該項訴求;7、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圍,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反訴原告梁某某反訴訴稱,2013年4月21日20時5分許,我駕駛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運輸土豆等蔬菜產品,沿107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云夢縣下辛店鎮(zhèn)六合村路段時,與魏某某(反訴被告)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魏某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魏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27天,2013年4月27日我為魏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6000元。因本案醫(yī)療費由被告保險公司向魏某某賠付,故我墊付的醫(yī)療費魏某某應予返還,如我須向魏某某賠償費用,墊付的醫(yī)療費應予抵付。
2013年4月30日,魏某某向云夢縣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同年5月3日云夢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云夢立保字第0006號民事裁定書,將我所有的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予以扣押,并于當日向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送達了(2013)鄂云夢立保字第0006-1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至2013年8月26日開庭之日拒不解除扣押。本案中的財產保全嚴重違法:一、本案被告梁某某為車輛辦理了交強險122000元,先行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可控制和執(zhí)行的財產達128000元,而魏某某起訴的標的金額僅98672.60元,低于上述財產29372,40元,且魏某某還要承擔次要責任的費用,在此情況下魏某某再申請扣押我價值65000元的營運車輛,魏某某的行為屬于超范圍違法申請財產保全扣押;二、魏某某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民事裁定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沒有有效送達反訴人,程序違法;三、云夢縣人民法院2013年5月3日采取訴前保全扣押措施,魏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訴,超出法定起訴日,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四、云夢縣人民法院對魏某某在訴前財產保全期滿后仍未起訴,沒有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五、云夢縣人民法院在魏某某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未依法要求其提供擔保,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六、魏某某及云夢縣人民法院對我營運的車輛保全扣押后沒有妥善保管,任其日曬雨淋113天,車輛蝕銹,零件被盜,導致正常能適用的營運車輛幾乎成廢鐵。由于魏某某錯誤的訴前保全,未按法定時限起訴,未妥善保管扣押財產,導致我重大經濟損失,包括:一、車輛營運損失。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8月26日共113天,每天車輛從事蔬菜批發(fā)經營損失320元,共計36160元;二、停車費。每天停車費15元,共計1695元;三、車輛損失。反訴人車輛于2009年12月7日購買,購價65000元,改裝費10000元,2013年4月21日事故發(fā)生時正常營運,狀況良好,整車折舊價約50000元,目前現車查驗估算殘值10000元,造成損失40000元。以上三項合計77855元,魏某某依法應予賠償。因云夢縣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和規(guī)定裁定訴前財產保全違法扣押我的營運車輛,造成我重大經濟損失,我將另行通過國家賠償主張權利。綜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特向云夢縣人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判令:1、魏某某返還我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2、魏某某賠償我違法財產保全扣押營運車輛損失費77855元;3、由魏某某承擔反訴費用。
反訴原告梁某某為支持其反訴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梁某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梁某某的年齡等身份情況。
證據二、梁某某常住人口登記卡一份(復印件),擬證明梁某某戶籍所在地及個人身份等情況。
證據三、房屋租賃合同書一份,擬證明梁某某現在居住住地在武漢市。
證據四、拖拉機登記證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屬梁某某所有及該車輛相關信息。
證據五、拖拉機行駛證一份,擬證明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所有人為梁某某及車輛車架號、發(fā)動機號等信息。
證據六、拖拉機駕駛證一份,擬證明梁某某取得駕駛拖拉機資格。
證據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一份,擬證明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江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
證據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一份,擬證明遼14-12036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江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
證據九、梁某某個人說明一份,擬證明其購車價值及經銷蔬菜營業(yè)收入情況。
證據十、武漢武商皇經堂農副產品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明梁某某在該公司從事蔬菜批發(fā)經營的事實。
證據十一、證人梁某(系梁某某長子)調查筆錄一份及當庭陳述的證言,擬證明其自2008年5月起就跟梁某某到武漢市硚口區(qū)皇經堂蔬菜批發(fā)市場從事蔬菜批發(fā)經營;其父親的變型拖拉機是2009年12月7日購買,購車價格55000元,改裝費10000元;每天梁某某用該車拖一趟蔬菜販運,主要將安陸、云夢、孝感等地的蔬菜運往武漢皇經堂批發(fā)市場銷售,每車除成本可賺320元左右,一家就靠這個收入生活,春節(jié)等旺季每天收入1000元以上;事故發(fā)生后,其父親的車就被扣了,2013年5月3日魏某某向云夢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裁定扣押了車輛,但魏某某到2013年7月24日才起訴;開庭前我和父親去云夢交警隊看了車,車子日曬雨淋,零件被盜,幾乎報廢,我們不想再要著這個車了等事實。
證據十二、證人楊某書面證言及當庭陳述的證言,擬證明其在武漢市皇經堂蔬菜批發(fā)市場從事蔬菜批發(fā)經營;梁某某自2008年5月起就在武漢皇經堂蔬菜批發(fā)市場從事蔬菜批發(fā)運銷,每天一車,經營收入320元;自2013年4月21日梁某某在云夢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被扣后,一直再沒從事蔬菜運銷等事實。
證據十三、云公交認字(2013)第13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事發(fā)車輛基本情況、事發(fā)經過及駕駛人過錯和責任承擔情況。
證據十四、云夢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預收收據一份,擬證明梁某某為魏某某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事實。
證據十五、云夢縣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一份,擬證明魏某某于2013年5月3日申請法院財產保全,法院扣押了梁某某所有的變型拖拉機的事實。
證據十六、民事起訴狀一份,擬證明魏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才向法院起訴,存在嚴重違法情況。
反訴被告魏某某辯稱:一、梁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不應該返還。梁某某在我住院期間是墊付6000元醫(yī)療費,但此次交通事故中還有陳貴紅、張冬年兩位傷者,兩人住院總共醫(yī)療費為3725.40元,加上他們的誤工費等其他費用,6000元還不夠,我已將6000元轉交給兩人了,如兩人另行起訴,這6000元也不應當予以返還,在我未得到賠償款前,梁某某有墊付的義務;二、我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正確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我住院27天后病情一致未穩(wěn)到,法醫(yī)認為不能準確作出我的傷殘鑒定,建議我休息治療3個月后再作法醫(yī)鑒定,我無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我申請訴前保全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也依法提供了我老表江登的房產作擔保;三、梁某某完全知道訴前財產保全卻故意偽裝,訴前財產保全的訴訟文書由法院如何送達給梁某某不清,但其找云夢法院立案庭吳庭長時,我見過吳庭長親自給其打過電話,叫其來調解賠償事宜。2013年5月18日,我準備起訴時,我的代理人還遇見過梁某某的代理人,當時梁某某的代理人正在準備起訴別人,曾口頭要求過法院解除扣押。梁某某只要到交警部門查詢也應知道自己的車輛被法院扣押,梁某某明知自己的車輛被云夢交警大隊扣押期滿,而沒有去取回車輛,其放任車輛被扣不早日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造成的經濟損失與我無關,請求法院駁回梁某某的反訴請求。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對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七無異議;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對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四、五、六、七、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無異議。對上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其為放棄質證的權利。
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對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提交的證據六有異議,認為陳貴紅、張冬年兩人的住院費用不應由魏某某一起向被告索賠;對其提交的證據八有異議,認為原告魏某某的車輛損失沒有進行鑒定,對其自己提交的單據不予認可;對其提交的證據九有異議,認為原告魏某某提交的交通費單據有連號情形,缺乏真實性。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對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三有異議,認為該合同與本案無關,缺乏關聯性;對其提交的證據九有異議,認為缺乏真實性;對其提交的證據十有異議,認為該證明缺乏真實性,被告梁某某是否從事蔬菜經營應出具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對其提交的證據十一有異議,認為證人梁某與被告梁某某系父子關系,存在利害關系,其證明被告梁某某每天收入320元系估算確定的,不能認定;對其提交的證據十二有異議,認為證人楊某所稱被告每天收入320元系其估算,不應認定。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提交的證據六中陳貴紅、張冬年兩人的住院收據系云夢縣人民醫(yī)院經結算后出具,內容真實,應予認定,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所稱不能由原告主張該兩人權利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提交的證據八為摩托車修車發(fā)票及修車配件單,該證據的來源不清,其車損應經過司法鑒定部門鑒定確定,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提交的證據九為交通費票據一組,票據形式一致,號碼相連,缺乏真實性,考慮到原告因此交通事故確已發(fā)生部分交通費用,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費用400元。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三為一份租賃合同,以證明其現在住所,該合同是否實際生效缺乏相關證據佐證,如所收租金單據等,對該證據本院不作采信;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九系被告梁某某個人陳述,其陳述的內容原告未予認可,需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十為武漢武商皇經堂農副產品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經營服務部出具的一份證明,證明被告從事蔬菜經營的行業(yè)本院予以采信,該證明所注明的梁某某日均蔬菜批發(fā)經營收入約320元的筆跡與前部分不符,故對此不予以采信;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十一為其子梁某證言,該證人與被告存在利害關系,對其證明的內容中拖拉機購買的時間、價格,每天營業(yè)收入等原告予以否認,被告未提交相關單據佐證,故不予采信,對原告未予否認部分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十二為證人楊某證言,其主要證明的內容為被告經營收入,由于被告經營收入每天并不固定,故該證人所陳述的內容缺乏真實性,其每天的收入應參照同行業(yè)職工年平均收入計算。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賠償糾紛。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在前方有車輛正在掉頭時超車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70%的主要責任;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正三輪摩托車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應承擔此事故30%的次要責任。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認定的事實清楚,劃分的責任適當。被告梁某某辯稱原告魏某某為無證駕駛,根本不能駕車上路,應承擔40%責任意見不予以支持。被告梁某某作為侵權人應對原告魏某某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梁某某在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列分擔責任?!钡囊?guī)定,先由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梁某某依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該事故中存在另兩受害人張冬年、陳貴紅,兩受害人雖未向本院主張權利,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規(guī)定的精神,本院將按照各被侵權人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賠償數額,對受害人張冬年、陳貴平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預留。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辯稱的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主張請求賠償的醫(yī)療費、交通費有相關單據證明,客觀真實;請求賠償的傷殘賠償金以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7852元標準計算符合相關規(guī)定;請求賠償的誤工費以上年度農業(yè)行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2886元標準計算符合相關規(guī)定,上述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魏某某請求賠償的護理費應以上年度居民服務行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3624元標準計算為1941.70元(23624元÷365天×30天),原告僅請求188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住院26天計算為1300元,原告請求賠償1350元計算不當;原告請求賠償的交通費本院酌定400元;原告請求賠償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偏高,依據原告?zhèn)麣埑潭燃半p方過錯,本院確定其精神撫慰金為10500元;原告請求賠償的財產損失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法確定原告魏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448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26天×50元/天)、護理費1881元、誤工費5643元、殘疾賠償金47112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10500元、鑒定費800元,合計92122.60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范圍內損失計25786.60元(24486.60元+1300元),占同案所有受害人交強險醫(yī)療費項比例為87.40%。同案另兩受害人張冬年、陳貴紅依其分別所用的醫(yī)療費1510元、2215.40元確定兩人所占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的比例分別為5.1%、7.5%,對兩受害人的損失本院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范圍內予以預留。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應賠付原告魏某某損失8740元(10000元×87.4%)。原告魏某某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范圍內的損失計65536元(1881元+5643元+47112元+400元+10500元),此部分損失由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110000元范圍內直接賠付。原告魏某某超出交強險賠付的部分損失為17046.60元(25786.60元-8740元)及鑒定費800元,共17846.60元,由被告梁某某依70%過錯承擔賠償12492.62元(17846.60元×70%)。被告梁某某辯稱原告魏某某訴請中僅請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對此原告魏某某在開庭時也作說明系筆誤,且原告魏某某請求的賠償明細所列賠償項目具體,故對被告梁某某的此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魏某某請求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本案系交通事故責任侵權糾紛,原告魏某某受傷后,被告梁某某作為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梁某某所有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故在保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梁某某在事發(fā)后向原告魏某某支付6000元醫(yī)療費,原告魏某某待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賠付后,應當返還給被告梁某某,被告梁某某反訴提出的此請求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但本案中,原告魏某某的損失經核算除保險公司賠付后被告梁某某還應承擔賠償12492.62元的損失,故被告梁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應認定為賠償款,此外被告梁某某還應賠償原告魏某某6492.62元的損失。故對被告梁某某反訴請求原告魏某某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的請求不予以支持。原告魏某某辯稱被告梁某某墊付的6000元系支付同案受害人張冬年、陳貴紅的醫(yī)療費,因兩受害人未向本院主張權利,本院對此辯稱意見不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梁某某反訴請求原告魏某某賠償其因申請財產保全扣押營運車輛造成的損失費用77855元。本案中,原告魏某某為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實現,在訴前申請對被告梁某某所有的拖拉機保全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擔保,本院對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審查后認為原告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故依法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被告梁某某以原告魏某某申請法院財產保全造成其車輛損失及營運損失為由提起反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規(guī)定,雙方應屬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與本案的本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屬同一性質的法律關系,被告梁某某以此為由在本案中向原告提起反訴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梁某某可另行提起訴訟。對被告梁某某此部分的反訴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是此,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武江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魏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74276元(8740元+6553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二、被告梁某某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6492.6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梁某某的反訴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逾期支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270元,由被告梁某某負擔182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450元,均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本案反訴受理費1900元,由被告梁某某負擔(已交納)。本案保全費22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當事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賠償糾紛。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在前方有車輛正在掉頭時超車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70%的主要責任;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正三輪摩托車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應承擔此事故30%的次要責任。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認定的事實清楚,劃分的責任適當。被告梁某某辯稱原告魏某某為無證駕駛,根本不能駕車上路,應承擔40%責任意見不予以支持。被告梁某某作為侵權人應對原告魏某某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梁某某在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列分擔責任?!钡囊?guī)定,先由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梁某某依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該事故中存在另兩受害人張冬年、陳貴紅,兩受害人雖未向本院主張權利,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規(guī)定的精神,本院將按照各被侵權人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賠償數額,對受害人張冬年、陳貴平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預留。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辯稱的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魏某某(反訴被告)主張請求賠償的醫(yī)療費、交通費有相關單據證明,客觀真實;請求賠償的傷殘賠償金以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7852元標準計算符合相關規(guī)定;請求賠償的誤工費以上年度農業(yè)行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2886元標準計算符合相關規(guī)定,上述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魏某某請求賠償的護理費應以上年度居民服務行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3624元標準計算為1941.70元(23624元÷365天×30天),原告僅請求188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住院26天計算為1300元,原告請求賠償1350元計算不當;原告請求賠償的交通費本院酌定400元;原告請求賠償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偏高,依據原告?zhèn)麣埑潭燃半p方過錯,本院確定其精神撫慰金為10500元;原告請求賠償的財產損失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法確定原告魏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448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26天×50元/天)、護理費1881元、誤工費5643元、殘疾賠償金47112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10500元、鑒定費800元,合計92122.60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范圍內損失計25786.60元(24486.60元+1300元),占同案所有受害人交強險醫(yī)療費項比例為87.40%。同案另兩受害人張冬年、陳貴紅依其分別所用的醫(yī)療費1510元、2215.40元確定兩人所占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的比例分別為5.1%、7.5%,對兩受害人的損失本院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范圍內予以預留。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應賠付原告魏某某損失8740元(10000元×87.4%)。原告魏某某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范圍內的損失計65536元(1881元+5643元+47112元+400元+10500元),此部分損失由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110000元范圍內直接賠付。原告魏某某超出交強險賠付的部分損失為17046.60元(25786.60元-8740元)及鑒定費800元,共17846.60元,由被告梁某某依70%過錯承擔賠償12492.62元(17846.60元×70%)。被告梁某某辯稱原告魏某某訴請中僅請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對此原告魏某某在開庭時也作說明系筆誤,且原告魏某某請求的賠償明細所列賠償項目具體,故對被告梁某某的此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魏某某請求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本案系交通事故責任侵權糾紛,原告魏某某受傷后,被告梁某某作為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梁某某所有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故在保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梁某某在事發(fā)后向原告魏某某支付6000元醫(yī)療費,原告魏某某待被告財保武江支公司賠付后,應當返還給被告梁某某,被告梁某某反訴提出的此請求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但本案中,原告魏某某的損失經核算除保險公司賠付后被告梁某某還應承擔賠償12492.62元的損失,故被告梁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應認定為賠償款,此外被告梁某某還應賠償原告魏某某6492.62元的損失。故對被告梁某某反訴請求原告魏某某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6000元的請求不予以支持。原告魏某某辯稱被告梁某某墊付的6000元系支付同案受害人張冬年、陳貴紅的醫(yī)療費,因兩受害人未向本院主張權利,本院對此辯稱意見不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梁某某反訴請求原告魏某某賠償其因申請財產保全扣押營運車輛造成的損失費用77855元。本案中,原告魏某某為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實現,在訴前申請對被告梁某某所有的拖拉機保全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擔保,本院對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審查后認為原告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故依法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被告梁某某以原告魏某某申請法院財產保全造成其車輛損失及營運損失為由提起反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規(guī)定,雙方應屬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與本案的本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屬同一性質的法律關系,被告梁某某以此為由在本案中向原告提起反訴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梁某某可另行提起訴訟。對被告梁某某此部分的反訴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是此,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武江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魏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74276元(8740元+6553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二、被告梁某某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6492.6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梁某某的反訴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逾期支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270元,由被告梁某某負擔182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450元,均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本案反訴受理費1900元,由被告梁某某負擔(已交納)。本案保全費22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王斌
審判員:潘亞明
審判員:張亞平
書記員:周玲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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