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吳瓊,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李佳林,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湖北鑫誠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獅南路519號明澤麗灣2棟8層01號、02號。
法定代表人:李揚。
本院在審理原告魏某與被告湖北鑫誠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魏某撤回起訴。
審判員 熊新文
書記員:陳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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