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魏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獻縣。申請人:魏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獻縣。法定代理人: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獻縣,系申請人之袓母。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健,河北林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申請人:李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住河北省獻縣。
魏某1、魏某2請求法院:宣告被申請人李妞失蹤。事實和理由:申請人魏某1、魏某2與被申請人李妞系母子、母女關(guān)系,因李妞與家人慪氣自2014年3月7日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申請人之父魏永昌于2016年4月18日因病死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李妞失蹤。經(jīng)審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住河北省獻縣,系申請人魏某1、魏某2的母親。下落不明人李妞于2014年3月7日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申請人魏某1、魏某2申請宣告李妞失蹤后,未提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有相關(guān)財產(chǎn)的證明,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在《法制日報》上發(fā)出尋找李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現(xiàn)已屆滿,仍然下落不明。
申請人魏某1、魏某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申請人魏某1、魏某2與被申請人系母子、母女關(guān)系,申請人之父魏永昌于2016年4月18日因病去世,申請人現(xiàn)跟隨祖母生活,二申請人提出確認被申請人失蹤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人是否有財產(chǎn)未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本案不予涉及。被申請人于2014年3月7日離家出走,至起訴時下落不明已滿兩年。下落不明人李妞自法院在《法制日報》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仍未向本院申報本人具體地址及其聯(lián)系方式。公告期滿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宣告李妞失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馮靖華
書記員:曹大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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