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1,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2,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伏,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魏某3,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辛集市,
第三人:魏某4,男,成年人,辛集市人。
原告魏某1與被告魏某2、第三人魏某3、魏某4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翠、被告魏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伏、第三人魏某3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某4經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1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對父親魏其珍名下位于辛集市西華路376號房產一處拆遷后在觀筑一號小區(qū)的置換房屋83.4772平米享有共同的財產權利;2.訴訟費用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魏某2系原告魏某1的姐姐,第三人魏某4系原告的哥哥,第三人魏某4系原告的弟弟,四人的父母都已去世,二老在世時,共同購買了辛集市西華路376號的房產一處,證號023001517,該房產已被拆遷,根據調換原則,在觀筑一號置換的房屋面積83.4772平米,被告魏某2在未經原告及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委托其女兒張陽與開發(fā)公司簽訂協(xié)議,原告認為,該房屋屬于父母的遺產,理應為原被告及第三人所有,為此提起訴訟,請依法公斷。
魏某2辯稱,該房屋確實存在,父母生前口頭遺囑,該房屋的一半歸魏某2,置換面積不對,認可另一半歸原被告及第三人共有。
第三人魏某3患病,庭審中不能表述自己的觀點。
第三人魏某4通過微信辯稱,不參加訴訟,人在國外,父母說過姐姐魏某2伺候老人,并且在購買房子時出資一半,父母去世后魏某3曾召集弟兄四人,說把房子歸魏某2,當時都認可,如共有,請依法判決。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以及第三人的父母購買了辛集市西華路376號的房產一處,登記在魏其珍名下,2014年10月23日被告魏某2的女兒張陽與開發(fā)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補償83.4772平米。被告魏某2認可有原告魏某1的份額,稱一半屬于自己繼承,另一半屬于兄弟四人,申請證人趙增禮作證,趙增禮稱與魏其珍系盟兄弟關系,稱當年在購房時聽魏其珍說過,從女兒那拿了一部分錢買的房,但具體數(shù)額不清楚,也沒能證明口頭遺囑的事情。第三人魏某3患病,庭審中表述不清,而第三人魏某4不參加訴訟,但稱如判決,承認共有。原告魏某1對第三人魏某4通過微信發(fā)來的說明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確認置換的觀筑一號張陽名下的房產屬于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共有,而被告魏某2也認可屬于共有,只是對每人具有的份額不認可,原告魏某1并不主張分割份額,故被告魏某2的主張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第三人魏某3因病不能如實表述自己的意見,本院可依法判決,第三人魏某4要求依法判決。綜上所述,原被告均認可該房產共有,第三人請求依法判決。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位于辛集市觀筑一號張陽名下的房產83.4772平方米屬于原告魏某1和被告魏某2、第三人魏某3、魏某4共有。
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原告魏某1和被告魏某2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云峰
書記員:任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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