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愛民,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榮彬,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上訴,參加調(diào)解及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竹溪縣城關鎮(zhèn)日進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聞富舉,竹溪縣城關鎮(zhèn)日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傳龍(系日進村1組組長),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縣。其代理權限為:代為參加訴訟,出庭應訴,承認、反駁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松,竹溪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其代理權限為:代為參加訴訟,出庭應訴,承認、反駁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魏愛民訴被告竹溪縣城關鎮(zhèn)日進村民委員會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國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愛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華榮彬,被告竹溪縣城關鎮(zhèn)日進村民委員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傳龍、華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愛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給付其父親的集體土地補償費等費用50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父親魏啟長系被告村民,2014年前,被告應當分配給魏啟長的土地補償款共計50000.00余元。自2002年7月20日起,魏啟長離家外出,至今與原告及其他親友沒有任何聯(lián)系。原告于2014年向竹溪縣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魏啟長死亡,竹溪縣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鄂竹溪民特字第000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宣告魏啟長死亡,現(xiàn)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原告系魏啟長的合法繼承人,有權領取屬于魏啟長的土地補償款,被告拒不給付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請求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繼承法》的規(guī)定,判決支持原告前列訴請。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4條的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即農(nóng)民個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屬于個人合法財產(chǎn),在公民死亡時列入遺產(chǎn)范圍并發(fā)生繼承。而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組織的,用于對失去土地農(nóng)戶的預期損失補償及安置,以保障失地農(nóng)戶將來的生產(chǎn)生活,從性質上看,不屬于承包收益,不應列入遺產(chǎn)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jīng)本集體成員決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就本案事實看,魏啟長在2015年6月30日被宣告死亡前,被告方經(jīng)民主議定,已將其前兩次應分配的土地補償款收歸集體賬戶,歸集體所有,第三次未納入分配名冊,魏啟長并未實際取得土地補償款,不應將土地補償款列入其遺產(chǎn)范圍,發(fā)生繼承。即使被告方民主議定的決定,侵害了魏啟長被宣告死亡前的合法權益,也可由受侵害的集體成員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即應先主張撤銷侵害其權利的決定,再主張給付之訴。而原告魏愛民在本案中直接主張的是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其父親的集體土地補償費等費用,故其訴請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原告魏愛民主張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其父親的集體土地補償款等費用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魏愛民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減半收取525.00元,由魏愛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匯款時須注明匯款用途和一審案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遞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王國輝
書記員:曾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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