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隨縣唐縣鎮(zhèn)衛(wèi)生院職工,住隨縣。委托代理人鄧清華,湖北季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代華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被告嚴坤,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隨縣。被告湖北通宇運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擂鼓敦大道21號。法定代表人陳發(fā)佳,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吳彬章,隨州市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出庭、參加調解、簽收文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漢東路142號。負責人李斌,經理。委托代理人劉光軍,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魏某與被告代華東、李某某、嚴坤、湖北通宇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宇運業(yè)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的委托代理人鄧清華、被告代華東、嚴坤、通宇運業(y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彬章、人保財險隨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光軍被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當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五被告賠償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63397.7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7日6時50分,我乘坐被告通宇運業(yè)公司鄂S×××××號大型普通客車沿316國道由隨州往棗陽方向行駛,行至316國道1307KM+400M處,被告代華東踩剎車時致我摔倒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代華東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我無責任。我受傷后被送往隨縣中醫(yī)醫(yī)院和隨縣唐鎮(zhèn)中心醫(yī)院治療,傷情診斷為右側6、7、9、10、11肋骨骨折,同年7月20日辦理出院手續(xù),同年8月9日經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從受傷之日起休養(yǎng)120日,住院期間一人護理90天,醫(yī)療費用按臨床治療實際發(fā)生為準。鑒定費開支750元。因鄂S×××××號大型普通客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李某某、嚴坤,該車由被告通宇運業(yè)公司管理并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處購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代華東、被告嚴坤庭審中口頭辯稱,因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損失。被告通宇運業(y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彬章口頭辯稱,我公司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購買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光軍口頭辯稱,我公司僅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予以賠付,對于原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請,我公司不予賠付。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代華東駕駛被告通宇運業(yè)公司鄂S×××××號大型普通客車,沿316國道由隨州往棗陽方向行駛,6時50分,行至316國道1307KM+400M處,遇情況踩剎車時至車上乘客魏某摔倒,造成原告魏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魏某傷后即被送往隨××唐縣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93天,開支醫(yī)療費8284.32元。同月18日,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201733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代華東負全部責任,原告魏某無責任。7月20日,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湖北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魏某的傷情進行鑒定。8月9日,湖北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7]醫(yī)鑒字第18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魏某的損傷不構成傷殘;2、從受傷之日起休養(yǎng)120日,住院期間一人護理;3、建議醫(yī)療費用按臨床治療實際發(fā)生為準。原告魏某為此支付鑒定費750元。另查明,被告李某某、嚴坤為肇事車輛鄂S×××××實際車主,掛靠于被告通宇運業(yè)有限公司運營。2016年12月28日,被告通宇運業(yè)有限公司為被告代華東駕駛的鄂S×××××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60萬元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險6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7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還查明,原告魏某系隨××唐縣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職工。按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原告魏某因此次事故形成的經濟損失有:1、醫(yī)療費8284.3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650元(住院93天×50元/天)、3、護理費8325.92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32677元/年÷365天×93天)、4、誤工費22939.07元(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69773元/年÷365天×120天)、5、交通費200元(酌定)、6、營養(yǎng)費500元(酌定),共計44899.31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嚴坤已墊付原告魏某醫(yī)療費7797.83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并無不當,且雙方對該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代華東接受被告李某某、嚴坤雇請,作為雇員在駕駛鄂S×××××號客車致原告魏某受傷,被告李某某、嚴坤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理賠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因原告訴請醫(yī)療費部分票據(jù)并非醫(yī)療機構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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