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趙福春(坤倫法律服務所)
李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福春,坤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張建廣,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追加被告陳海濤。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李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追加被告陳海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杭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趙福春,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追加被告陳海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開庭傳票依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追加被告陳海濤駕駛京P×××××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京P×××××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且無免賠事由,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予以賠償。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用31177.2元,本院根據其提交住院病歷、住院費票據、門診病歷、門診票據等相關證據,確認其住院醫(yī)療費用合計31256.62元,因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用31177.2元,未超出本院確認數額,故本院支持醫(yī)療費用31177.2元。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本院支持1520元(76天*20元/天)。原告主張誤工費21306元,本院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確認其存在誤工情況,因原告主張數額未超出本院核定數額,故本院支持誤工費21306元。原告主張護理費6118元,本院結合原告住院期間醫(yī)囑,確認其為Ⅱ級護理,陪床一人,本院結合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王媚工資證明、誤工證明等證據,本院參照2013年河北省批發(fā)零售業(yè)同行業(yè)標準,支持護理費5932.2元{(28490元/365天)*76天}。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本院考慮原告實際傷情及證據情況,對其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自行車損失(存車費)65元,本院結合原告提交證據,支持47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對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37738.2元,追加被告陳海濤賠償原告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部分22744.2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對原告醫(yī)療費用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因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原告已滿68周歲,誤工費不予認可,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對原告的醫(yī)療費用應扣除××的費用,因以上費用為治療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傷情所必須,本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追加被告陳海濤主張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用9500元,本院結合其提交證據及原、被告答辯質證情況,確認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7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的,還應當賠償××生活輔助具費和××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乙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九條 ?“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地數額確定……”、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以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某保險賠償金合計人民幣37738.2元。
二、追加被告陳海濤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某保險賠償金合計人民幣15744.2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75元,減半收取737.5元,由追加被告陳海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追加被告陳海濤駕駛京P×××××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京P×××××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且無免賠事由,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予以賠償。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用31177.2元,本院根據其提交住院病歷、住院費票據、門診病歷、門診票據等相關證據,確認其住院醫(yī)療費用合計31256.62元,因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用31177.2元,未超出本院確認數額,故本院支持醫(yī)療費用31177.2元。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本院支持1520元(76天*20元/天)。原告主張誤工費21306元,本院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確認其存在誤工情況,因原告主張數額未超出本院核定數額,故本院支持誤工費21306元。原告主張護理費6118元,本院結合原告住院期間醫(yī)囑,確認其為Ⅱ級護理,陪床一人,本院結合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王媚工資證明、誤工證明等證據,本院參照2013年河北省批發(fā)零售業(yè)同行業(yè)標準,支持護理費5932.2元{(28490元/365天)*76天}。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本院考慮原告實際傷情及證據情況,對其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自行車損失(存車費)65元,本院結合原告提交證據,支持47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對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37738.2元,追加被告陳海濤賠償原告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部分22744.2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對原告醫(yī)療費用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因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原告已滿68周歲,誤工費不予認可,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對原告的醫(yī)療費用應扣除××的費用,因以上費用為治療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傷情所必須,本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追加被告陳海濤主張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用9500元,本院結合其提交證據及原、被告答辯質證情況,確認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7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的,還應當賠償××生活輔助具費和××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乙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九條 ?“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地數額確定……”、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以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某保險賠償金合計人民幣37738.2元。
二、追加被告陳海濤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某保險賠償金合計人民幣15744.2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75元,減半收取737.5元,由追加被告陳海濤負擔。
審判長:李杭澤
書記員:杜雪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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