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葉濤,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某。
被告張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聶紹鈞,湖北東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魏某訴被告楊某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阮紅梅、人民陪審員李建設、彭珊三人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葉濤,被告楊某某、張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聶紹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魏某訴稱,2015年5月9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魏某借1000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通過招商銀行向被告轉(zhuǎn)款100000元。后魏某母親朱云清又通過建設銀行賬戶向被告楊某某轉(zhuǎn)款20000元,兩次共計轉(zhuǎn)給被告楊某某人民幣120000元,此后被告楊某某給原告出具了借款共計120000元的借條。因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借款時與被告張某是夫妻,此借款為其共同債務,現(xiàn)原告多次追要此借款未果,遂將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1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某辯稱,120000元的借款日期不一樣,一個是5月10日,另一個是9月16日,欠條上的時間卻是5月9日。這兩筆借款都是公司借款,我收到兩筆借款后都在半個小時內(nèi)轉(zhuǎn)給公司的法人舒鋒了。我上次在法庭接受調(diào)查的時候已經(jīng)說了,借條是在他們脅迫的情況下打的,魏某母女下跪呀、哭訴呀。我一共給他們打了三張借條,其中一張被我搶過來撕掉了,他們持有剩下的兩張120000元的借條,他們現(xiàn)在拿了其中的一張來起訴我。該案所涉借款的真正借款人是湖北金峪冠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名稱已經(jīng)變更為湖北百磊建設有限公司,代理人申請追加湖北百磊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進一步查清本案借貸發(fā)生的真實原因和過程,還原事情的真實原貌。楊某某系湖北金峪冠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機,在借款過程中,只是負責引薦魏某和其母親朱云清,真實的債務人是湖北金峪冠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張某辯稱,作為我來說,我與楊某某離婚之前已經(jīng)分居兩年了,這個事情我也不知道,直到接到法院電話我才知道。我們這兩年時間都是誰也不管誰,各過各的。原告在場的這些人我也不認識,借款這個事情我也不知情,這些款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楊某某、張某于2005年1月24日登記結(jié)婚,于2016年2月3日離婚。朱云清系魏某母親,楊某某系朱云清干兒子。2015年5月10日,魏某通過其招商銀行43×××74賬戶向楊某某6214837100052228賬戶轉(zhuǎn)賬100000元。2015年9月16日,魏某通過其母親朱云清建設銀行62×××61賬戶向楊某某4213492670501000賬戶轉(zhuǎn)賬20000元。楊某某收到上述兩筆款項后,未及時給魏某出具條據(jù),而是于2015年11月29日在朱云清家中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2015年5月9日,因做生意向魏某借人民幣現(xiàn)金大寫:壹拾貳萬圓整,小寫:(¥120000)元,借款人:楊某某,身份證:××,電話:136××××2595,地址:龐公街道辦事處孫巷村一組”。朱云清認可楊某某向魏某出具的借條中含其向楊某某轉(zhuǎn)賬的20000元。楊某某出具借條后,魏某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借條一份,轉(zhuǎn)賬回單一份,銀行流水一份,對朱云清的詢問筆錄一份,補發(fā)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一份,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魏某合計向楊某某轉(zhuǎn)賬120000元,楊某某向魏某出具借條對此予以確認,因此雙方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而楊某某也未償還借款,現(xiàn)魏某要求楊某某償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魏某主張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款項發(fā)生在張某與楊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楊某某與張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魏某知曉該借款系楊某某個人所負債務或魏某與楊某某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亦未能證明該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張某應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楊某某辯稱借條系脅迫的情況下出具,且本案訴爭借款系案外第三人借款,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且款項進入其個人賬戶并由其本人出具借條,故對于上述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楊某某與第三人之間的款項關系,楊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張權(quán)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張某于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魏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以12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保全費620元,合計3320元,由被告楊某某、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阮紅梅
人民陪審員 李建設
人民陪審員 彭珊
書記員: 孫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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