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安縣人民醫(yī)院職工,住公安縣,委托代理人:粟庭元,湖北國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何志遠,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安縣農商銀行職工,住公安縣,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10日,被告因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20萬元人民幣,約定月利率為2%,2015年3月23日,被告又與原告協商增加借款30萬元,并認可所借20萬元人民幣應付利息為2萬元。該利息在第二次借款中轉為本金。2017年5月3日,原告又通過銀行賬戶向被告匯款28萬元人民幣。當日,被告向原告立下50萬元人民幣的借條,約定月利率為2%。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50萬元人民幣借款的利息,本金分文未還?,F訴請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截止2018年1月3日的利息為8萬元人民幣)。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為支持訴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旨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2、被告戶籍證明復印件一份。旨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3、“借條”復印件一份。旨證明原告向被告出借5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4、銀行轉款憑條原件二份。旨證明原告向被告出借5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5、二手車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旨證明原告將被告用以抵債之車通過瓜子汽車服務(天津)有限公司出售給了案外人鄒余,出售價格為人民幣12.9萬元。被告辯稱: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借給被告20萬元人民幣被告已還本金2萬元,尚欠18萬元。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借給被告28萬元人民幣被告已還本金3萬元,尚欠25萬元。兩次借款實際只有43萬元人民幣本金沒有償還且均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F有的欠條是于2017年5月3日補簽的。為支持答辯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十九份、微信轉賬憑證復印件二份。旨證明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幣48萬元及被告向原告還款人民幣205100元的事實。2、“借條”原件一份。旨證明原告親自書寫被告的借條所載內容,該內容另有約定“2017年年底還清不收息,2018年還清按一分計算利息并先還本后還息”的事實。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第1、2、3、4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因汽車買賣合同與本案無關,雙方應另行結算而對原告第5組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原告對被告第1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對被告第2組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因被告沒有在“借條”上簽字,原、被告雙方也沒有形成合意而對被告第2組證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上述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之證據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原告第5組證據,該組證據為《二手車買賣合同》及瓜子汽車服務(天津)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公示報告復印件,顯示原告魏某于2017年12月4日通過瓜子汽車服務(天津)有限公司將渝D×××××牌號“寶馬”7系小型轎車以129000元人民幣價格出售給了案外人鄒余。庭審中,原、被告同意就渝D×××××牌號“寶馬”7系小型轎車的買賣另行結算,原告第5組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第2組證據,該“借條”沒有被告的簽字,且與原告持有并向本院提交的第3組證據內容不符,視為原、被告沒有就“2017年年底還清不收息,2018年還清按一分計算利息并先還本后還息”的約定達成合意,不具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納。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何志遠向原告魏某提出了借款請求。約定借款20萬元人民幣。2014年12月10日,原告魏某通過銀行賬戶將人民幣20萬元轉至被告何志遠的銀行賬戶。2014年12月27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還款人民幣1萬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還款人民幣1萬元。2015年3月,被告何志遠向原告魏某再次提出借款請求。約定借款28萬元人民幣。2015年3月23日,原告魏某通過銀行賬戶將人民幣28萬元轉至被告何志遠的銀行賬戶。從2015年3月23日開始至2017年12月4日止,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及微信轉賬方式共向原告還款人民幣185100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何志遠向原告魏某立下“借條”一份?!敖钘l”載明“今借到魏某現金伍拾萬元整(500000),月息兩分。(此債務產生于2015年,由于兩年期到轉至今日)”。被告立據后,原告多次向其提出償還借款的請求,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庭審過程中,原告認可實際借款為人民幣48萬元并同意將被告何志遠于2014年12月27日還款1萬元、于2015年3月13日還款1萬元、于2015年3月23日還款3萬元共計還款5萬元人民幣用以沖抵借款本金,最終確定訴請的借款本金為人民幣43萬元。
原告魏某與被告何志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華翔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粟庭元、被告何志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何志遠經結算向原告魏某出具了500000元人民幣金額的“借條”,是原、被告真實意思的表示。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已經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欠款經原告催討,被告沒有償還,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原告魏某變更訴請借款本金為人民幣430000元,沒有損害被告權益,本院準許。原告訴請按照月利率2%標準給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F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志遠償還原告魏某借款本金計人民幣430000元;二、被告何志遠從2015年3月24日起至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30000元人民幣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標準向原告魏某計付借款利息。被告何志遠截止2017年12月4日的還款155100元人民幣可從借款利息中予以減除。上列款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案件受理費4800元,由被告何志遠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華翔
書記員:張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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