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忠衛(wèi),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廣,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原審被告:衡水鑫博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化良,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彥署,該公司職工。
原審被告:河北金棕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北人電器商城,。
法定代表人:王忠衛(wèi),經理。
原審被告:曹端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本院經審理查明,借款人趙文勇累計向被上訴人還款2599700元,被上訴人認可收到了上述還款,但主張:借款人趙文勇是分三次向被上訴人借款,本金合計275萬元,并提供了另外兩次借款的借據,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借款合同。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的規(guī)定,查清三次借款的到期順序以及擔保情況是本案的關鍵。被上訴人二審提供的借據其中一張的借款到期時間有明顯的改動,上訴人對此提出了異議,為查清本案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45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王忠衛(wèi)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8669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倪慶華 審判員 張寶芳 審判員 劉夢輝
書記員:王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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