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駿馬
陳本林(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
李某
杭貴祥(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
十堰佳航汽車涂裝有限公司
徐海濤(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
原告魏駿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鄖縣人,農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陳本林,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鄖縣人,城鎮(zhèn)居民。
委托代理人杭貴祥,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佳航汽車涂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張灣區(qū)車城西路193號。
法定代表人張國興,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濤,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魏駿馬訴被告李某、十堰佳航汽車涂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航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勇適用簡易程序,于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駿馬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本林,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杭貴祥,被告佳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海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雇請原告魏駿馬為其從事鋼構鋼網(wǎng)安裝工作,雙方形成雇傭關系,雇員魏駿馬在雇傭活動中受傷,李某作為雇主應當對魏駿馬所遭受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佳航公司將鋼構鋼網(wǎng)安裝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建筑安裝資質的李某施工,佳航公司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也是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關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佳航公司應當對魏駿馬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魏駿馬在施工中未按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對施工中的安全疏忽大意,其自身對損害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故其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本院根據(jù)本案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確定由李某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魏駿馬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其請求的損失中,關于誤工費,魏駿馬請求按照150元/天計算,依據(jù)不足,本院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行業(yè)標準33670元/年予以計算。誤工時間,魏駿馬請求將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未提供需持續(xù)誤工的證明,本院按照其住院天數(shù)、轉院所需天數(shù)共計96天予以計算;關于護理費,魏駿馬請求按65.62元/天計算,證據(jù)不足,本院參照前述規(guī)定中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標準即22886元/年予以計算,護理天數(shù)以住院天數(shù)扣除李某護理天數(shù)后即62天為準;關于被扶養(yǎng)人吳煥菊的生活費,魏駿馬提供了吳煥菊構成聽力二級傷殘的證據(jù),該證據(jù)只能證明其存在聽力障礙而不能夠證明吳煥菊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營養(yǎng)費,魏駿馬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費,魏駿馬請求數(shù)額過高,本院結合本案的情況,以乘坐普通
交通工具為準,酌情支持1800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魏駿馬請求理由正當,但數(shù)額過高,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當?shù)仄骄钏降纫蛩?,本院確定5000元為宜;關于魏駿馬在廣東省增城市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損失,雖已由李某全部墊付,但魏駿馬在本案中并未訴請,再者,李某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墊付該費用準確數(shù)額,故對該部分損失本院不予合并處理。
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核定魏駿馬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如下:醫(yī)療費16669.19元,誤工費8855.67元(33670元/年÷365天×96天),護理費3887.48元(22886元/年÷365天×62天),殘疾賠償金47112元(7852元/年×20年×30%),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交通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95元(15元/天×93天),鑒定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魏駿馬因本次事故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為89119.34元,由被告李某賠償80%即71295.5元,扣減其已墊付的14479.19元,尚應再賠償56816.31元;其余損失由原告魏駿馬自負。
二、被告李某賠償原告魏駿馬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三、被告十堰佳航汽車涂裝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與被告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魏駿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6元,由原告魏駿馬負擔1000元,被告李某、十堰佳航汽車涂裝有限公司連帶負擔21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市五堰支行;賬戶:172456010400003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雇請原告魏駿馬為其從事鋼構鋼網(wǎng)安裝工作,雙方形成雇傭關系,雇員魏駿馬在雇傭活動中受傷,李某作為雇主應當對魏駿馬所遭受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佳航公司將鋼構鋼網(wǎng)安裝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建筑安裝資質的李某施工,佳航公司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也是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關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佳航公司應當對魏駿馬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魏駿馬在施工中未按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對施工中的安全疏忽大意,其自身對損害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故其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本院根據(jù)本案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確定由李某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魏駿馬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其請求的損失中,關于誤工費,魏駿馬請求按照150元/天計算,依據(jù)不足,本院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行業(yè)標準33670元/年予以計算。誤工時間,魏駿馬請求將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未提供需持續(xù)誤工的證明,本院按照其住院天數(shù)、轉院所需天數(shù)共計96天予以計算;關于護理費,魏駿馬請求按65.62元/天計算,證據(jù)不足,本院參照前述規(guī)定中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標準即22886元/年予以計算,護理天數(shù)以住院天數(shù)扣除李某護理天數(shù)后即62天為準;關于被扶養(yǎng)人吳煥菊的生活費,魏駿馬提供了吳煥菊構成聽力二級傷殘的證據(jù),該證據(jù)只能證明其存在聽力障礙而不能夠證明吳煥菊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營養(yǎng)費,魏駿馬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費,魏駿馬請求數(shù)額過高,本院結合本案的情況,以乘坐普通
交通工具為準,酌情支持1800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魏駿馬請求理由正當,但數(shù)額過高,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當?shù)仄骄钏降纫蛩?,本院確定5000元為宜;關于魏駿馬在廣東省增城市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損失,雖已由李某全部墊付,但魏駿馬在本案中并未訴請,再者,李某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墊付該費用準確數(shù)額,故對該部分損失本院不予合并處理。
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核定魏駿馬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如下:醫(yī)療費16669.19元,誤工費8855.67元(33670元/年÷365天×96天),護理費3887.48元(22886元/年÷365天×62天),殘疾賠償金47112元(7852元/年×20年×30%),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交通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95元(15元/天×93天),鑒定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魏駿馬因本次事故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為89119.34元,由被告李某賠償80%即71295.5元,扣減其已墊付的14479.19元,尚應再賠償56816.31元;其余損失由原告魏駿馬自負。
二、被告李某賠償原告魏駿馬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三、被告十堰佳航汽車涂裝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與被告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魏駿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6元,由原告魏駿馬負擔1000元,被告李某、十堰佳航汽車涂裝有限公司連帶負擔2136元。
審判長:黃勇
書記員:孫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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