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隨州市人,個體從業(yè)者,住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育紅,湖北諾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敏,湖北諾亞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濮陽縣人,住河南省濮陽縣。
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濮陽縣人,住河南省濮陽縣華龍區(qū)。
原告魏某與被告安某某、馮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育紅、魯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某某、馮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賃費43,624元;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履約金(其中第一部分23,064元從2015年2月15日起;第二部分12,760元從2015年3月13日起;第三部分7,800元從2015年5月2日起,均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吊車損壞賠償400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21日,原告與兩被告分別簽訂了就同一臺起重機用于武漢市建設(shè)十一路天翔建筑工地的《機械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租起重機一臺,每月租金為26,000元,不足一月時以當月實際租賃天數(shù)×26,000元/30天計算;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為每月20日至下月19日為結(jié)算周期,周期期滿的三天內(nèi)按月支付,退場時結(jié)清所有租賃費;若被告不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及時足額支付原告租賃費用,則根據(jù)被告違約時間計算應(yīng)支付給原告的違約金,計算方式為:被告違約天數(shù)×3,000元/天;因工地施工場地原因?qū)е碌钠鹬氐踯嚹p產(chǎn)生的修理費用由被告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出租的吊車(鄂S×××××)從2015年1月20日進場,至2015年2月15日退場,計27天,被告于退場當日出具了應(yīng)付23,064元的結(jié)算單,并在結(jié)算單上寫明被告另外承擔吊車損壞賠償400元,合計應(yīng)支付23,464元。其后,被告聯(lián)系原告繼續(xù)租用原告的起重吊車,第二段租用期間從2015年2月27日進場,至2015年3月13日退場,共15天,并于退場當日出具了結(jié)算單,計租賃費12,760元;第三段租用期間從2015年4月24日進場,至2015年5月2日退場,共9天,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了結(jié)算單,計租賃費7,800元。以上三段租賃費合計43,62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拖欠至今。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21日,原告(甲方)與被告馮某某(乙方)簽訂了《機械租賃合同》,約定:乙方租賃甲方汽車起重機一臺,月租26,000元/月;租賃期限自機械設(shè)備進場日2015年1月20日算起,租金按月結(jié)算,退場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結(jié)清甲方所有租賃費用,每月20日至下個月19日為一個結(jié)算周期;租賃首月和最后一個月及春節(jié)假期等所在月份,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設(shè)備租金,租金須在工地停工后一天內(nèi)付清,否則以違約論;若乙方拒不在協(xié)議終止時支付甲方所有租賃費用,乙方每超出一天支付甲方租賃費用,須另行支付3,000(元)/天的賠償金。合同簽訂后,原告與被告安某某補簽了一份與上述內(nèi)容相同的合同。2015年2月15日,被告馮某某代被告安某某向原告出具了結(jié)算單,載明:鄂S×××××吊車從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15日,合計27天,其中中間停工一天,合計應(yīng)付23,064元。另應(yīng)付吊車損壞賠償400元,總應(yīng)支付23,464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安某某向原告出具結(jié)算單及欠條各一份,結(jié)算單載明:鄂S×××××吊車在安某某處,年后做事從2015年2月27日開始,到2015年3月13日止,合計15天,應(yīng)給付吊車租賃費12,760.37元。加上年前未支付租賃費23,464元,合計應(yīng)支付吊車租賃費36,224.37元。2015年5月13日,被告安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魏某鄂S×××××吊車吊裝費從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5月2日,合計9天時間,共計7,8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費用,但被告拖欠至今。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合同的履行主體是被告安某某還是兩被告;兩被告是否應(yīng)向原告支付租賃費及延遲履約金。
關(guān)于合同的履行主體是被告安某某還是兩被告的問題。第一,雖然兩被告分別與原告簽訂了《機械租賃合同》,存在兩份合同,但兩份合同的內(nèi)容完全一致,租賃標的及進場時間也是一樣的,因此,原告不可能同時與兩被告履行內(nèi)容相同的合同;第二,原、被告均認可被告安某某的合同是事后補簽的,且2015年3月13日,被告安某某向原告出具的結(jié)算單也明確,原告的吊車一直由被告安某某使用。因此,本案所涉合同主體應(yīng)為原告與被告安某某。被告安某某辯稱被告馮某某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是代被告安某某所簽,后被告安某某與原告重新簽訂了一份合同,整個合同的履行均由被告安某某向原告履行,與被告馮某某無關(guān)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兩被告是否應(yīng)向原告支付租賃費及延遲履約金的問題。第一,被告馮某某并非是合同的履行主體,其簽訂合同及出具結(jié)算單的行為是受被告安某某委托,被告安某某對此予以認可,且本案合同主體是原告與被告安某某,因此,被告馮某某不應(yīng)向原告支付租賃費及延遲履約金;第二,被告安某某向原告出具了結(jié)算單及欠條,明確差欠原告的租賃費為43,624.37元,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安某某支付租賃費43,624元,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被告馮某某代被告安某某出具的結(jié)算單中明確應(yīng)付吊車損壞賠償400元,被告安某某應(yīng)向原告支付;第四,被告安某某辯稱向原告支付了租賃費,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第五,合同約定違約金按每天3,000元計算,現(xiàn)原告主動調(diào)整至按年息24%計算,沒有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被告安某某應(yīng)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但起算時間應(yīng)予以調(diào)整(分別以23,064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2月16日起;以12,76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3月14日起;以7,80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5月3日起,均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故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租賃費、延遲履約金及吊車損壞賠償?shù)脑V請,本院對被告安某某支付租賃費、延遲履約金及吊車損壞賠償?shù)牟糠?,予以支持,其他部分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某某辯稱被告馮某某不應(yīng)向原告承擔任何責任,被告安某某愿向原告承擔責任,被告安某某在向原告出具欠條后,已向原告支付部分租金的意見,本院對被告馮某某不承擔責任的意見,予以支持,其他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馮某某辯稱被告安某某回來后,原告與被告安某某重新簽訂了一份合同,但沒有將之前簽訂的合同退還,此事與我無關(guān)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魏某支付租賃費43,624元;
二、被告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魏某支付違約金(分別以23,064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2月16日起;以12,76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3月14日起;以7,80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5月3日起,均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魏某支付吊車損害賠償款400元;
四、駁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84元,由被告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均 人民陪審員 桂 英 人民陪審員 程菲菲
書記員: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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