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宋立海,哈爾濱市松北區(qū)松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逯耕麟,黑龍江公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濤,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魯某某與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立海、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魯某某賠償王某醫(yī)療費51,982元、護理費43,265元、誤工費32,212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54元、鑒定費2700元、傷殘賠償金257,360元,共計402,573元。庭審后,魯某某減少醫(yī)療費的訴訟請求數額至45,041.58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7日20時40分,某人駕駛黑A×××××號江淮小型普通客車沿萬寶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發(fā)生地將魯某某撞倒后棄車逃逸。交警部門認定黑A×××××號車輛的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魯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魯某某入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住院治療18天。經駕友事故鑒定中心鑒定魯某某為六級傷殘,支出醫(yī)療費51,982元、護理費43,265元、誤工費32,212元、交通費54元、鑒定費2700元。根據魯某某的傷情,主張精神撫慰金15,000元,傷殘賠償金257,360元。因王某遲遲不給付上述費用,故起訴至法院。
王某辯稱,魯某某起訴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主體錯誤。此案正處于調查駕駛人員的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尚未定論,魯某某無權起訴,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車輛駕駛人員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并未認定王某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魯某某起訴王某主體錯誤。事故發(fā)生時,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如承擔責任,王某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時間時2014年5月7日,至今已經快達4年,超過訴訟時效。魯某某屬于農村戶口,居住在松北區(qū)××號,應按照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相應損失。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魯某某的訴訟請求。
魯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王某進行質證,王某未舉示證據。對本案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病案、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病案費用結算清單、駕友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采信。金額為45,041.58元的醫(yī)療住院費票據與上述證據相結合,可以證實住院花費情況。其余醫(yī)療費票據均系復印件,且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萬寶村村委會的證明,無法證明其欲證明的問題,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5月7日20時40分許,王某擁有的黑A×××××號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萬寶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發(fā)生地時將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魯某某撞倒后,黑A×××××號車輛駕駛員駕車逃逸,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黑A×××××號車輛駕駛員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魯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王某擁有的黑A×××××號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車未投保交強險,王某將該車輛的鑰匙置于車內,便于其雇傭的工人駕駛車輛。魯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入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014年5月26日出院,共計住院18天,支出醫(yī)療住院費用45041.58元。臨床初步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右頂枕部頭皮裂傷、顏面外傷。出院確定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頂枕頭皮裂傷、顏面部擦皮傷。出院醫(yī)囑為繼續(xù)專科治療、住院休息及加強營養(yǎng)、定期復查、康復鍛煉、病情變化隨診。2015年1月29日,駕友交通事故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5年2月5日,駕友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載明:魯某某傷殘等級屬六級殘,醫(yī)療終結時間自鑒定之日起醫(yī)療終結,醫(yī)療期間內需他人護理,住院期間需2人,余1人護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魯某某的損失應由黑A×××××號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車的交強險公司先行賠償,但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王某作為車輛的所有權負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故魯某某主張王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疏于對車輛的管理,將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置于其雇傭人員均可隨意駕駛的狀態(tài),導致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員逃逸并長時間不能查實,王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管理人員過錯。同時,王某將車輛置于其雇傭人員均可駕駛的狀態(tài),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王某應承擔雇主責任。綜上,交強險賠償限額不足的部分,理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魯某某各項損失數額問題,魯某某明確后的醫(yī)療費數額45,041.58元,有相應證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用43,265元(55,411元年÷365日×18日×2人+55,411元年÷365日×249日),有相應標準及鑒定意見為憑,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32,212元,因其未舉示其所從事行業(yè)的相關證據及損失情況,本院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支持其誤工費21,054元(28,782元年÷365日×267日),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54元,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用2700元未舉示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傷殘賠償金257,360元,因魯某某無證據證實其居住在城鎮(zhèn),故本院按照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32元的標準支持傷殘賠償金118,320元(11,832元年×20年×50%),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王某關于先刑后民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該抗辯主張并不影響王某作為投保義務人、車輛管理人及雇主的賠償責任,故本院不予采納。王某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未載明王某承擔全部責任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對造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作出的責任認定,王某可能對事故的發(fā)生無責任,但就賠償而言,王某理應按照上文論述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魯某某曾起訴至法院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王某關于應采用2014年的標準進行賠償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上一年度指的是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本案的辯論終結時間為2018年,有據可查的上一年度數據為2016年,故采用2016年的相關標準并無不當,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魯某某醫(yī)療費45,041.58元、護理費用43,265元、誤工費21,05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54元、傷殘賠償金118,320元,合計242,734.58元;
二、駁回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6元(原告魯某某已預付),由魯某某負擔400元,由王某負擔856元,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款項支付給魯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邵玉鳳
書記員: 肖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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