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豪杰,上海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棟楠,上海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寶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密春雷,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飛,上海市浦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晨,上海市浦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鮑某某訴被告上海寶源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鮑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鮑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鮑某某負擔。
審判員:周??健
書記員:沈??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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