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
詹麗娜
雞西市辛得來煤礦
原告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克彬,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詹麗娜,女,系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業(yè)務經理。
被告雞西市辛得來煤礦。
法定代表人辛寶金,經理。
原告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雞西市辛得來煤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洪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詹麗娜、被告雞西市辛得來煤礦法定代表人辛寶金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因內容真實且相互印證,且被告無異議。故本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1年9月11日至2013年8月,被告雞西市辛得來煤礦分六次從原告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借走人民幣1,648,000.00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后原、被告協商用原煤抵償部分借款,此后被告用原煤折抵借款1,211,800.00元。之后原告找被告繼續(xù)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余款?,F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420,100.00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雞西市辛得來煤礦從原告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借款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原告將本單位自有資金借給被告,雙方的借貸意思表示真實,且該借貸行為不違反公共利益,雙方之間借貸行為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雞西市辛得來煤礦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借款420,100.00元。
案件受理費7,602.00元,減半收取3,801.00元,訴訟保全費2,62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雞西市辛得來煤礦從原告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借款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原告將本單位自有資金借給被告,雙方的借貸意思表示真實,且該借貸行為不違反公共利益,雙方之間借貸行為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雞西市辛得來煤礦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雞西市源通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借款420,100.00元。
案件受理費7,602.00元,減半收取3,801.00元,訴訟保全費2,62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董洪渠
書記員:謝冰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