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雞西振某義烏國際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法定代表人:施仲謀,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利娟,雞西市雞冠區(qū)圣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雞西市恒山區(qū)柳某某旭平建筑維修隊,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qū)。投資人:湯旭平,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旭東,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雞西振某義烏國際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雞西市恒山區(qū)柳某某旭平建筑維修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雞西振某義烏國際商貿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雞西振某義烏國際商貿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雞西振某義烏國際商貿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5736元,減半收取計7868元,由雞西振某義烏國際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