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東野煤礦有限公司
姜洪臣(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郭寶輝(黑龍江福峰律師事務所)
何某平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鶴崗市東野煤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友,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洪臣,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寶輝,黑龍江福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何某平。
委托代理人:郭寶輝,黑龍江福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鶴崗市東野煤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野煤礦)因與被申請人陳某某、何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鶴商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東野煤礦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東野煤礦的現金賬和胡廣財的分戶賬在2007年10月12日借款時間內沒有向陳某某、何某平借款的記載,也沒有向胡廣財借款的記賬憑證,不能證明東野煤礦向陳某某、何某平借款的事實存在。一、二審僅憑胡廣財(本案的利害關系人)的證言和沒有查實的現金往來賬,認定胡廣財對煤礦的投資包括陳某某、何某平的出借款20萬元,東野煤礦是實際用款人,證據不足。2、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借條明確記載借款人是胡廣財,不是東野煤礦,陳某某、何某平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直接起訴東野煤礦屬訴訟主體錯誤。實際出資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是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也應區(qū)分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原審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東野公司是有限公司,不是個人獨資企業(yè),原審法院判決應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處理。3、東野煤礦是非法集資用款單位,該案法院不宜立案審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關于訴訟主體問題。一審庭審中,東野煤礦對胡廣財將此筆借款投入該礦用于井下巷道掘進改造工程和礦上整改沒有異議。據此可以認定胡廣財出具借據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故陳某某、何某平將東野煤礦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主體適格。
關于借款償還責任問題。雖然陳某某、何某平舉示的借據中載明借款主體是胡廣財,但胡廣財占東野煤礦90%的股份。一審庭審中,東野煤礦對胡廣財將此筆借款投入該礦用于井下巷道掘進改造工程和礦上整改沒有異議。據此可以認定胡廣財出具借據的行為屬職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故應認定該借款行為屬于東野煤礦與陳某某、何某平之間的民事行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明知以胡廣財名義借款實際為東野煤礦所用,故東野煤礦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關于再審申請人提出東野煤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
綜上,東野煤礦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東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關于訴訟主體問題。一審庭審中,東野煤礦對胡廣財將此筆借款投入該礦用于井下巷道掘進改造工程和礦上整改沒有異議。據此可以認定胡廣財出具借據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故陳某某、何某平將東野煤礦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主體適格。
關于借款償還責任問題。雖然陳某某、何某平舉示的借據中載明借款主體是胡廣財,但胡廣財占東野煤礦90%的股份。一審庭審中,東野煤礦對胡廣財將此筆借款投入該礦用于井下巷道掘進改造工程和礦上整改沒有異議。據此可以認定胡廣財出具借據的行為屬職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故應認定該借款行為屬于東野煤礦與陳某某、何某平之間的民事行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明知以胡廣財名義借款實際為東野煤礦所用,故東野煤礦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關于再審申請人提出東野煤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
綜上,東野煤礦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東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徐鳳良
審判員:于效國
審判員:劉平
書記員:安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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