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鶴崗市家輝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鶴崗市東山區(qū)38委1組教育街26棟4戶。
法定代表人:趙薇,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該公司副經理,住鶴崗市南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子峰,黑龍江盛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鶴崗市家輝工貿有限公司職工,住鶴崗市興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連玉,黑龍江省淮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鶴崗市家輝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輝工貿)與被申請人申某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家輝工貿稱:1、鶴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作出的(2016)第374號仲裁裁決書中存在“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情形。申某隱瞞了已在家輝工貿工作一年以上、每月工資僅2,000.00元左右的事實,導致仲裁裁決書計算其各項賠償時所采用的基數錯誤,加大了家輝工貿的賠償責任。2、本案不符合終局裁決的情形。3、本案不是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不應由一人獨任仲裁。4、申某隱瞞了其已經獲得了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事實。因此仲裁委的裁決是錯誤的,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申某稱,仲裁委裁決書程序合法,裁決結果正確,請駁回家輝工貿的申請。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仲裁委作出(2016)第374號仲裁裁決書。仲裁委在該裁決書中認定,申某于2016年3月25日到興家輝工貿從事涂膠工作,實行計件工資。2016年4月11日,申某在工作中從車上摔下,雙足受傷,住院39天。2016年6月申某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2016年10月經勞鑒為傷殘九級、停工留薪期8個月、取內固定物。家輝工貿承擔了申某的全部醫(yī)療費,其他待遇未支付。鶴崗市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194.00元。申某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裁決:一、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二、家輝工貿在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申某此次工傷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合計人民幣114,013.00元。勞鑒費360.00元由家輝工貿負擔。
本院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家輝工貿在申某治療期間向醫(yī)院交納醫(yī)療費22,000.00元,申某實際支出醫(yī)療費9,357.94元。申某出院后與醫(yī)院進行結算,剩余12,642.05元在申某處,申某一方并認可該款項為家輝工貿支付給申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院認為,申某在仲裁委審理雙方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過程中,隱瞞了其已經在出院后結算了剩余醫(yī)療費12,642.05元并占為己有的事實,其并認可該款為家輝工貿支付給其的工傷保險待遇,導致仲裁委裁決結果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款,仲裁委裁決書應予撤銷;該裁決書撤銷后,申某可以就此次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撤銷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鶴勞仲字(2016)第374號仲裁裁決書;
申請費400.00元由被申請人申某負擔。
被申請人申某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德厚 代理審判員 周長鑄 代理審判員 高紅娟
書記員: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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