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鶴崗市成某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工農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慶生,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潘榮福,系黑龍江啟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鶴崗市向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鵬(被告孫某某與其系父子關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鶴崗市向陽區(qū)。
被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鶴崗市工農區(qū)。
原告鶴崗市成某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孫某某、劉某確認合同無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鶴崗市成某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鶴崗市成某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白 梅
書記員:劉紅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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