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鶴崗市飛鶴商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工農(nóng)區(qū)紅旗路
法定代表人:李來前,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艷,職務:公司會計。
被告:鶴崗市司法局,住所地鶴崗市工農(nóng)區(qū)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漓江,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延昭,職務:黑龍江梁書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鶴崗市飛鶴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鶴崗市司法局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中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鶴崗市飛鶴商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鶴崗市飛鶴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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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楊宏
書記員: 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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