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市鼎盛煙酒店
陳秀紅(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
張吉慶
白某
李建良(河北石家莊鹿某星辰法律服務所)
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
張萍
原告:鹿某市鼎盛煙酒店,住所地:鹿某區(qū)北斗路二街回遷樓。
經(jīng)營人:秦彥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七街翠屏街17巷5號。
委托代理人:陳秀紅,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吉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鹿某區(qū)。
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工作單位:鹿某公路路政管理站。
委托代理人:李建良,石家莊市鹿某星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某區(qū)龍泉路42號。
法定代表人:聶為民,職務:站長。
委托代理人:張萍,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鹿某市鼎盛煙酒店(以下簡稱:鼎盛煙酒店)與被告白某、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以下簡稱:路政管理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閆麗芳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鼎盛煙酒店的經(jīng)營人秦艷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秀紅、張吉慶、被告白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良、被告路政管理處的委托代理人張萍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鼎盛煙酒店訴稱,被告白某是鹿某路政工作人員,2014年4月24日之前常以鹿某路政身份從秦彥琴經(jīng)營的鼎盛煙酒店以打欠條的方式取路政公用煙酒。
至今拖欠357580元。
請求判令二被告及時支付拖欠原告的煙酒款357580元,并支付利息2萬元。
被告白某辯稱,認可原、被告的買賣關系,但該關系系個人行為,與路政管理站無關,對欠款數(shù)額不認可,應為335580元。
被告路政管理站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我單位從未在原告處提取過煙酒,也未打過欠條,原告所訴白某到原告處取煙酒系白某的個人行為,與我單位無關,我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提交以下證據(jù):
1、白某經(jīng)手的每次取煙酒后所書寫的欠條27張,總金額為357580元,欠款單位是路政管理站,經(jīng)手人白某簽字及路政隊長姓名的備注。
2013年2月27日的一張欠條,經(jīng)辦人是白某,單位路政管理處,白某在欠條上單獨注明:高隊長自費。
2、張吉慶與白某談話音像一份,證實白某承認煙酒款是路政管理站拖欠,用途是路政管理站。
3、三段錄像。
被告白某對上述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欠條只見到了27張,還有一張沒看到。
27張一共為335580元。
對欠條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提供的音像證據(jù),談話的內容聽不清,無法證實與本案有關,對三份音像不認可。
對證據(jù)3不了解,不質證。
被告路政管理站質證稱,對證據(jù)1不認可,與我單位無關,個人書寫路政只是個人書寫習慣。
三段音像內容聽不清,張吉慶拍攝視頻存在一定的誘導。
第三組證據(jù)沒有聽,不知道是否是他總結的,如果是,證明白某的行為與單位沒有任何關系,系其個人詐騙行為。
被告路政管理站提交三段視頻,并稱該三段視頻系路政管理站工作人員采集。
原告質證稱,該三段視頻不能提供具體的采集人,其來源存疑,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
音像顯示,白某承認與單位無關的話題時情緒很激動,很顯然是非正常手段下一種擺錄手段。
經(jīng)原、被告舉證、質證及當庭陳述,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白某曾在路政管理站工作。
訴訟中,原告提交自2013年6月-2014年4月經(jīng)辦人處有白某簽字的欠條27張,總金額為357580元,27張欠條上“單位”處均簽有“路政”字樣。
被告白某對該27張欠條的真實性有異議,不認可原告起訴的金額,承認欠原告款額為335580元,并認可是個人所欠,與路政管理站無關。
被告路政管理站對27張欠條不予認可,認為與其單位無關,欠條上書寫“路政”只是個人書寫習慣。
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萬元,被告認為原告要求的利息無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白某有買賣關系,且白某欠原告貨款357580元,有27張欠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確認。
被告白某雖對27張欠條有異議,并不認可原告所訴的欠款數(shù)額,認可欠原告款335580元,但未向本庭提交有效證據(jù)加以證實,故對被告白某的辯駁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白某所打的27張欠條上雖標注了“路政”字樣,但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該欠款與被告路政管理站有關,對原告要求被告路政管理站支付上述欠款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2萬元的訴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鹿某市鼎盛煙酒店煙酒款357580元及利息2萬元。
二、駁回原告鹿某市鼎盛煙酒店對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32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白某有買賣關系,且白某欠原告貨款357580元,有27張欠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確認。
被告白某雖對27張欠條有異議,并不認可原告所訴的欠款數(shù)額,認可欠原告款335580元,但未向本庭提交有效證據(jù)加以證實,故對被告白某的辯駁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白某所打的27張欠條上雖標注了“路政”字樣,但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該欠款與被告路政管理站有關,對原告要求被告路政管理站支付上述欠款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2萬元的訴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鹿某市鼎盛煙酒店煙酒款357580元及利息2萬元。
二、駁回原告鹿某市鼎盛煙酒店對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路路政管理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32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閆麗芳
書記員: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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