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鹿秀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
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棉毯巷2號,現(xiàn)住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
原告:胡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胡某1母親。
原告:胡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胡某2母親。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被告:譚治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被告:青縣順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青縣上伍鄉(xiāng)李窯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2070826844W。
法定代表人:付偉,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解放中路大禮拜寺東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01194816M。
負責人:武明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國、王群,河北遠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山西省陽泉市平定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陽泉市平定縣冠山鎮(zhèn)府新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32181069143XL。
負責人:劉少暉,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進來,山西新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鹿秀峰、郭某、胡某1、胡某2與被告王某年、青縣順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譚治國、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劉勇、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鹿秀峰、郭某、胡某1、胡某2的訴訟代理人楊輝、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群、被告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進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年、青縣順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譚治國、劉勇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但被告青縣順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答辯狀。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鹿秀峰、郭某、胡某1、胡某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及交通費等共計867389.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23時45分許,胡某3駕駛晉K×××××輕型倉柵式貨車,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太原方向315公里+184米處時,遇前方堵車,因采取措施不當,與前方王某年駕駛的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登記車主為青縣順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且該車在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和主車150萬元、掛車5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追尾相撞。之后,劉勇駕駛晉C×××××晉C×××××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實際車主為劉勇,且該車在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和主車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因躲避不及與胡某3駕駛晉K×××××輕型倉欄式貨車刮擦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駕駛人胡某3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河北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勘驗及調(diào)查,認定胡某3負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年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在第二次事故中,王某年和胡某3共同承擔同等責任,劉勇承擔同等責任。此事故給原告造成嚴重財產(chǎn)損失及精神傷害,為此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67389.5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23時45分許,胡某3駕駛晉K×××××輕型倉柵式貨車,沿京昆高速公路太原方向行駛至315公里+184米處時,遇前方堵車,因采取措施不當,與前方王某年駕駛的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登記車主為青縣順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譚治國,王某年系受雇駕駛員,該車在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車150萬元、掛車5萬元商業(yè)三責險)追尾相撞。之后,劉勇駕駛晉C×××××晉C×××××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登記車主為劉存軍,實際車主為劉勇,該車在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車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因躲避不及與胡某3駕駛晉K×××××輕型倉柵式貨車刮擦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駕駛人胡某3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7年6月29日,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冀公高交認字(2017)第13980292017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3負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年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在第二次事故中,王某年和胡某3共同承擔同等責任,劉勇承擔同等責任。對此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并未提出異議。
死者胡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什貼鎮(zhèn)龍白村人,身份證號。原告鹿秀峰系胡某3母親,原告郭某系胡某3妻子,原告胡某1系胡某3長子,原告胡某2系胡某3次子。
為賠償事宜,原告訴至法院,現(xiàn)主張并提供如下證據(jù):1、死亡賠償金564980元,參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計算即28249元/年×20年=564980元,原告提供了房屋租賃合同、房產(chǎn)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chǎn)證復印件、胡某1就學證明、郭某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合同、物業(yè)管理居住證明、郭某物業(yè)費、水電費、衛(wèi)生費收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胡某3生前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在晉中市新建北路450號1幢2單元102室租房居住,其子胡某1在校園路逸夫小學上學;2015年6月郭某購買位于晉中市榆次區(qū)第14A幢2單元9層20904號經(jīng)濟適用房,并于2015年9月入住該經(jīng)濟適用房安居家園居住,主張其死亡賠償金應參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予以計算。2、喪葬費28493.5元,參照河北省2017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六個月為56987÷2=28493.5元,原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河北盛唐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胡某3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3916元,參照山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6993元計算,長子胡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撫養(yǎng)年限17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16993元/年×17年÷2=144440.5元;次子胡某1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撫養(yǎng)年限7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16993元/年×7年÷2=59475.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203916元,原告提供了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4、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胡某3因交通事故身亡,家中上有年邁父母,下有未成年孩子,給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傷害,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并要求此損失優(yōu)先在交強險中賠付。5、處理喪葬事宜誤工及交通費10000元,原告家人為主張權利及處理交通事故、辦理喪葬事宜等支付了高額此費用。上述損失共計867389.5元。
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對原告主張及提供的證據(jù)質(zhì)證稱,死亡賠償金中對原告提供的租賃合同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未提交繳納相關物業(yè)費的證明,其是否在安居家園居住存在異議,應參照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喪葬費無異議;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中對原告提供的就讀證明真實性有異議,同意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同意承擔10000元;交通費未提交證據(jù),不認可。被告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質(zhì)證稱,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中,不應再另行主張,其他同意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保險單、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租賃合同、房產(chǎn)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chǎn)證復印件、胡某1就學證明、郭某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合同、物業(yè)管理居住證明、物業(yè)費、水電費、衛(wèi)生費收據(jù)、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河北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本院予以采信。據(jù)此認定書,胡某3負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年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二次事故中,王某年和胡某3共同承擔同等責任,劉勇承擔同等責任。被告王某年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致他人受損,其行為法律后果由接受勞務的實際車主被告譚治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青縣順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分期付款購車的出售方,不承擔責任。被告劉勇對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胡某3夫婦生前即在城鎮(zhèn)購房并居住生活,并從事交通運輸業(yè),子女也在城鎮(zhèn)就學,故其死亡賠償金應參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計算確定為28249元/年×20年=564980元。喪葬費確定為28493.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確定為203916元。胡某3因交通事故身亡,給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綜合本案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50000元,此損失可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原告親屬及家人為處理交通事故及辦理喪葬事宜等確需花費一定的誤工及交通費用,根據(jù)本案實際,該費用酌定5000元。綜上,原告損失確定為852389.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過錯責任比例承擔。事故車輛冀J×××××冀J×××××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掛車155萬元商業(yè)三責險,晉C×××××晉C×××××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車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該事故前后發(fā)生兩次碰撞,胡某3死亡與兩次碰撞存在因果關系,故其損失應由發(fā)生碰撞的前后兩次事故的涉案車輛予以均攤。原告上述損失,屬于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承保范圍,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由第一次事故涉案車輛冀J×××××冀J×××××貨車投保的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110000+(426194.75-110000)×30%=204858元,剩余損失由原告自擔。第二次事故涉案車輛冀J×××××冀J×××××貨車、晉C×××××晉C×××××貨車分別投保的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被告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各賠付原告110000元;不足部分426194.75-110000×2=206194.75元,根據(jù)第二次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206194.75×50%=103097元,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206194.75×25%=51548元,剩余損失由原告自擔。綜上,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共應賠付原告366406元,被告人保財險平定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共應賠付原告21309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賠付原告鹿秀峰、郭某、胡某1、胡某266406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平定支公司賠付原告鹿秀峰、郭某、胡某1、胡某213097元。
三、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74元,減半收取6237元,由四原告負擔4337元,被告劉勇負擔1140元,被告王某年、譚治國負擔7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志強
書記員:楊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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