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融輝第一城55棟2502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郭彥芳,任公司總經理職務。
委托代理人:陳偉,湖北誠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李某某因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請求依法查詢并凍結被申請人李某某與本案訴訟標的額(25萬元)相應的銀行資金或財產,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詢、凍結被申請人李某某的銀行存款25萬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請人李某某所有的與標的額(25萬元)相應的財產;
二、凍結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利益。
案件申請費1770元,由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長 王 靜 審判員 張 泂 審判員 張 靈
書記員:熊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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