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達峰,湖北九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LiYing),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西蘭公民,住新西蘭(address:NewZealand)。
第三人:武漢市金凌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7C地塊陽光麗景小區(qū)5棟。
法定代表人:張玲敏,系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第三人武漢市金凌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黃某以與被告和解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自愿撤回起訴,是對自己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7850元,減半收取計8925元,由原告黃某負擔。
審判員 方春初
書記員: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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