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
黃某某
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庫建軍,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海,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黃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以雙方已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5元,減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5元,減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湖北豪藝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陳楫彬
審判員:王懷軍
審判員:朱金祥
書記員:阮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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