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呂輝,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董某某。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濱湖路122號。
負責人鄭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董某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保鄂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光洲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呂輝、被告董某某、被告中華財保鄂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董某某因過錯侵害了原告黃某某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交警部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客觀真實,依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和責任的有效證據(jù)。被告董某某作為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應賠償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被告中華財保鄂州支公司作為鄂G×××××轎車的保險人,應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和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部分費用),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核實如下(參照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1、醫(yī)療費:19947.21元,后期治療費10,000.0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00元(60元/天×20天);
3、營養(yǎng)費300.00元(15元/天×20天);
4、護理費6398.22元(31138.00元/年÷365天×75天);
5、誤工費19446.58元(47320元/年÷365天×150天定殘前一日);
6、交通費酌情認定500.00元;
7、殘疾賠償金54,102.00元(27051.00元×10%×20年);
8、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3,000.00元;
9、鑒定費1,500.00元;
10、殘疾器具費1550.00元;
11、車損3455.00元;
12、車輛鑒定費170.00元、施救費100元、停車費350元合計620.00元
上述各項合計人民幣:122,019.01元,由被告中華財保鄂州至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0,0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zhèn)麣堎r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合計83,446.8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2000.00元,合計95,446.80元,其他損失23907.49元(122,019.01元-10000.00元-83446.80元-非醫(yī)保用藥994.72元(19947.21元-10000元×10%)-鑒定費1500.00元-車損2000.00元-鑒定費170元),按主次責任由被告中華財保鄂州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黃某某16735.24元(23907.49元×70%),其余損失7172.25元(23907.49元-16735.24元)+非醫(yī)保用藥994.72元+鑒定費1500.00元+鑒定費170元合計9836.97元,由被告董某某賠付給原告6885.87元(9836.97元×70%)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財保鄂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各項損失95,446.80元,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賠付16735.24元,合計人民幣112182.04元,已賠付10000.00元,還應賠付102182.04元。
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黃某某各項損失6885.87元,已先行賠付20620.00元,在本案不再承擔賠付責任。
三、被告中華財保鄂州支公司在上述賠償款內支付原告黃某某88447.91元,支付被告董某某13734.13元(20620.00元-6885.87元)
四、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324.00元,由原告負擔398.00元,由被告董某某負擔92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次日起七日內仍未繳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 楊光洲
書記員: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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