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岡市如峰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黃某分公司(以下簡稱“黃某如峰公司”)
主要負責人:劉翠紅,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盛大汽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社根,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學理,男,該公司職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汶喬,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漢族,湖北省黃某縣人,駕駛員,住黃某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主要負責人:劉鳳鳴,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坤,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黃岡市如峰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黃某分公司(以下簡稱黃某如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盛大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瑞州盛大公司)、陳汶喬、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某縣人民法院(2014)鄂黃某民初字第015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某如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科,被上訴人江西瑞州盛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學理、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坤均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陳汶喬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黃某如峰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黃某如峰公司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即使江西瑞州盛大公司所有的贛C×××××(贛C×××××)大貨車存在停運損失,因本公司為陳汶喬個人所有的鄂J×××××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雖當庭提出停運損失不屬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但在投保時,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條款,也沒有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說明與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本公司及陳汶喬不發(fā)生法律效力;陳汶喬個人所有的鄂J×××××號車車輛掛靠在黃某如峰公司,黃某如峰公司只在形式上有所有權,沒有真正取得車輛經營權和利益分配權,只是收取掛靠服務費,代辦養(yǎng)路費、保險費等業(yè)務,是一種有償服務關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也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江西瑞州盛大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汶喬未在法定答辯期間內遞交答辯狀。
江西瑞州盛大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陳汶喬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78395.75元,并由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0月25日17時許,陳汶喬駕駛鄂J×××××號自卸貨車,駕駛室乘坐程利兵,沿1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途徑黃某縣孔垅鎮(zhèn)五里村龍感路口路段超越前方車輛時,與對向駛來的由張相機駕駛的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大貨車碰撞,導致雙方車輛駕駛人陳汶喬、張相機及乘坐人程利兵、張國康等四人受傷,雙方車輛碰撞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黃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為:陳汶喬駕駛機動車行駛,在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情況下超車,是造成該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張相機駕駛機動車行駛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沒有降低車速行駛,超載行駛,也是造成該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認定:陳汶喬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相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坐人程利兵、張國康無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張相機、張國康均做出書面承諾,稱兩人傷情輕微,不要求本案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贛C×××××(贛C×××××)大貨車所有人為江西瑞州盛大公司,事故發(fā)生后,該車被黃某交警部門扣留19天,后在江西××縣維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高安公司”)作出車輛損失確認書,認定該車車損18055.75元。庭審中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對人財保高安公司作出的車損金額有異議,故江西瑞州盛大公司申請黃某縣物價局做車損價格鑒定,經法院委托,2014年9月18日,黃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梅價交鑒字〔2014〕368號結論書,確認贛C×××××(贛C×××××)車損為22031元。為此江西瑞州盛大公司支付評估費800元。2014年1月26日,江西省高安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做出高價認字[2014]04號結論書,確定贛C×××××(贛C×××××)大貨車停運時間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共計63天,停運損失為59640元,江西瑞州盛大公司繳納評估費700元。黃某如峰公司申請對贛C×××××(贛C×××××)車日停運損失及該車實際維修天數(shù)申請重新鑒定。2015年4月24日,江西省價格鑒定檢測管理局作出贛價鑒字〔2015〕4號價格復核裁定結論書,復核贛C×××××(贛C×××××)車每日停運損失為850元。鄂J×××××號車實際車主為陳汶喬,掛靠黃某如峰公司經營。該車在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200000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shù)據(jù)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七條間接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已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汶喬負事故主要責任,張相機負事故次要責任,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得當,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故對該交通事故責任予以確認。江西瑞州盛大公司作為贛C×××××(贛C×××××)車的所有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損失包括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其車輛損失應由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在鄂J×××××號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分項限額賠償;鄂J×××××號車在投保時已約定保險人不賠償?shù)谌说耐_\損失,故贛C×××××(贛C×××××)車的停運損失應由事故責任人按責任比例承擔,黃某如峰公司作為鄂J×××××號車掛靠單位,依法與鄂J×××××號車實際車主陳汶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黃某如峰公司辯稱贛C×××××(贛C×××××)車車輛維修時間63天過長,但未提交相應充足的證據(jù)證實自己的觀點,故對黃某如峰公司的此項辯解不予采信。賠償金額計算為: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在鄂J×××××號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江西瑞州盛大公司的車輛損失為16021.70元(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14021.70元[(22031元-2000元)×70%]);陳汶喬賠償江西瑞州盛大公司停運損失38535元[63天×850元/天×70%+1500元評估費×70%],黃某如峰公司與陳汶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一、由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在鄂J×××××號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江西瑞州盛大公司16021.70元;二、由陳汶喬賠償江西瑞州盛大公司38535元,黃某如峰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應付款項,限各義務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三、駁回江西瑞州盛大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陳汶喬駕駛鄂J×××××號機動車將江西瑞州盛大公司的車輛贛C×××××(贛C×××××)碰撞致車輛損壞,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的規(guī)定,江西瑞州盛大公司所有的贛C×××××(贛C×××××)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合理停運損失,屬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范圍,事故責任方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提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有停運損失賠償責任免除條款,但在一審、二審中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告知與明確說明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永安財保黃岡支公司應當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停運損失的保險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黃某如峰公司應與掛靠人陳汶喬承擔連帶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黃某如峰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責任。對一審認定的其他損失數(shù)額及劃分責任比例,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亦予以確認。綜上,上訴人黃某如峰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部分上訴請求依法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部分有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黃某縣人民法院(2014)鄂黃某民初字第01576號民事判決;
二、由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盛大汽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4556.70元;
三、駁回江西瑞州汽運集團盛大汽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義務內容,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760元,由江西瑞州盛大公司負擔830元,陳汶喬、黃某如峰公司共同負擔9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江西瑞州盛大公司負擔90元,陳汶喬、黃某如峰公司共同負擔2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孔齊 審判員 林 俊 審判員 劉 丹
書記員: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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