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
原告黃文化。
上述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楊文軍,湖北周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黃文化訴被告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棗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黃文化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楊文軍,被告王某某及被告中財保棗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16時,王某某(持A2證)駕駛其所有的登記在襄陽市襄陽區(qū)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鄂F1W501重型廂式貨車沿316國道由東往西行駛至興隆丁橋五福汽修廠路口左轉彎朝非機動車道駛入時,與黃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316國道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往西行駛中發(fā)生相撞,致兩車受損,黃某某、黃文化(摩托車乘坐人)受傷。2016年5月3日,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了棗公交認字(2016)第0418B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黃文化無責任。二原告受傷后在某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其中黃某某住院治療19天,支付醫(yī)療費7665.61元、黃文化住院治療30天,支付醫(yī)療費9642.28元。黃某某出院時醫(yī)囑載明:1、建議全休二周,加強傷肢功能鍛煉;2、每二周后來我院復查X線片一次;3、加強營養(yǎng)、不適隨診。黃文化出院時醫(yī)囑載明:1、繼續(xù)護腦、預防癲癇、對癥治療。2、普通飲食。3、休息2月,注意復查肝臟彩超,2-3月后復查頭顱CT。4、不適隨診。2016年7月18日,棗陽某司法鑒定所對黃某某、黃文化的傷殘級別、誤工、護理時間及醫(yī)療費預測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分別為:黃某某的鑒定意見為1、黃某某損傷不予評定傷殘。2、其誤工損失日為60日,護理期限為20日,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約需叁仟元;黃文化的鑒定意見為:1、黃文化損傷不予評定傷殘。2、其誤工損失日為120日,護理期限為30日,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約需貳仟伍佰元。黃某某、黃文化為此各支付鑒定費各400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二原告支付交通費各600元、黃某某支付摩托車修理費1773元(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評估確定)、施救費300元,王某某支付二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5000元(各7500元)。本案在審理中,保險公司與黃某某就其傷殘鑒定意見中的后續(xù)醫(yī)療費達成協(xié)議,黃某某放棄后續(xù)醫(yī)療費3000元。雙方為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xié)議,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另查明:事故車輛鄂F1W501號貨車在中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限均自2015年6月20日0時至2016年6月19日24時止,其中商業(yè)三責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并購買有不計免賠險。
本院認為:王某某駕駛的鄂F1W501貨車與黃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黃某某、黃文化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黃文化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此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中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中財保棗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根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由雙方按責承擔。原告訴求的交通費各600元過高,本院酌定各400元;原告訴求的護理期限應以住院時間為準;原告訴求的誤工期限應以出院時醫(yī)囑為準;原告黃文化訴求的后續(xù)醫(yī)療費的計算,應以鑒定意見為準,原告黃某某的后續(xù)醫(yī)療費應按保險公司與其協(xié)商的意見辦理。被告中財保棗陽支公司及被告王某某辯稱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但辯稱不承擔鑒定費的意見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對原告訴請的項目及金額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證據(jù)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審核確定如下:黃某某15268.60元[醫(yī)療費7665.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20元/天×19天)、營養(yǎng)費380元(20元/天×19天)、護理費1621元(31138元/年÷365天×19天)、誤工費2559元(28305元/年÷365天×33天)、施救費300元、交通費190元、摩托車損失1773元、鑒定費400元];黃文化22980.28元[(醫(yī)療費9642.2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2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20元/天×30天)、護理費2559元(31138元/年÷365天×30天)、誤工費6979元(28305元/年÷365天×90天)、交通費300元、鑒定費400元)]。綜上,原告各項損失金額為38248.88元,由中財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黃某某1137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黃某某2729.02元[(15268.60元-11370元)=3898.60元×70%];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黃文化14838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5699.60元[(22980.28元-14838元)=8142.28元×70%];王某某墊付原告的15000元應予返還。原告訴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分別賠償黃某某、黃文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4099.02元、20537.60元;
二、黃某某、黃文化返還王某某墊付款15000元;
三、駁回原告黃某某、黃文化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給付內容,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3656,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任耀坤
書記員: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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