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仕
毛鳳英(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涂某某
涂某平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原告黃國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孝感市,漢族,住孝感市。
委托代理人毛鳳英,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被告涂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武漢市,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被告涂某平,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武漢市,住址同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426號。
負責人賀杰鋒。
原告黃國仕與被告人涂某某、涂某平、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黃國仕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國仕因錯列被告而申請撤回起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國仕撤訴。
案件受理費988元,減半收取計494元,由原告黃國仕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黃國仕因錯列被告而申請撤回起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國仕撤訴。
案件受理費988元,減半收取計494元,由原告黃國仕負擔。
審判長:劉忠萍
審判員:楊幼華
審判員:余培華
書記員: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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