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國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寬,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應城市。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應城市。被告:張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應城市。被告: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漢孟路47號。法定代表人:張偉。
原告黃國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8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7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3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6000元;3.判令第三、四被告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擔保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第一被告系朋友關系,因資金周轉需要,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于2016年6月18日共同向原告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被告逾期未向原告還款,則以本金的20%向原告賠償違約金,同時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作為擔保人,向原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四方于2016年6月18日在借條及收條上簽字蓋章,原告于簽訂當日通過銀行賬戶向第一被告的賬戶轉賬67200元,現(xiàn)金支付12800元,即8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又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天,被告逾期未向原告還款,則以本金的20%向原告賠償違約金。原告通過現(xiàn)金的支付方式,向第一被告履行了30000元借款義務,現(xiàn)上述借款均已到期,但第一被告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亦未按約定向原告履行擔保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妻子,應對第一被告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有權要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支付借款1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其違約金。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應當對上述借款80000元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被告張某某、肖某某、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辯。原告黃國慶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被告張某某、肖某某、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及抗辯權利。經(jīng)本院審查,原告黃國慶提交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核認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被告張某某、肖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6年6月18日共同向原告黃國慶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于2016年7月17日按期還款),被告逾期未向原告還款,則另以本金的2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原告。當日,原告通過手機銀行向被告張某某的賬戶轉款67200元,現(xiàn)金支付12800元,共計80000元,被告張某某、肖某某以借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并以收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收到原告80000元(其中現(xiàn)金12800元)的《收條》一份。被告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在上述條據(jù)上簽名、蓋章,自愿為被告張某某的債務提供擔保,并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張某某又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天,未約定借款利息,被告逾期未向原告還款,則另以本金的2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原告。當日,原告通過現(xiàn)金的支付方式,向被告張某某履行了30000元借款義務,被告張某某則以借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并以收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收到現(xiàn)金30000元的《收條》一份?,F(xiàn)上述借款均已到期,但被告張某某、肖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以致成訟。另查明,被告張某某、肖某某系夫妻關系。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告與被告張某某、肖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分別向二被告履行出借80000元、被告張某某個人30000元借款的義務,二被告理應按期履行償還貸款的義務,二被告未按期履行還款,原告依雙方約定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及逾期利息、違約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個人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肖某某未在《借條》上簽字,也未事后追認為與被告張某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證明該債務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肖某某承擔償還該3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在被告張某某、肖某某出具給原告的債權憑證上簽名蓋章,自愿為被告張某某個人提供擔保,保證合同成立,二被告對被告張某某的該筆債務沒有約定擔保方式,該擔保尚在在保證期間內,依法應對被告張某某80000元借款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對被告肖某某80000元借款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未對被告張某某個人向原告借款30000元提供擔保,二被告對此債務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的焦點:《借款合同》中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逾期未向原告還款,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確定逾期利率為年6%,雙方又約定被告逾期未向原告還款,則以本金的2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逾期利率和違約金相加之和超過了年利率24%。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院將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8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違約金調整為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以80000元為基數(shù),自借款逾期日2016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2017年5月18日,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6000元(80000×2%/月×10個月);2017年5月19日起逾期利息以8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至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還清之日止。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張某某支付3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要求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并以3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肖某某、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黃國慶與被告張某某、肖某某、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國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肖某某、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張某某、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黃國慶償還借款8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以8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18日起計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2017年5月19日起逾期利息,以8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至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還清之日止);二、被告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張某某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黃國慶償還借款3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四、駁回原告黃國慶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20元,公告費260元,合計3080元,由被告張某某、肖某某、張偉、湖北孟達車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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