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
原告黃某。
上述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飛、李朋,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上訴,代領代簽訴訟文書、代為申請執(zhí)行、代領標的款(物)等。
被告王某某。
被告武陟縣宏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詹泗路工業(yè)區(qū)路口。
法定代表人張明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亢長河,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舉證、質(zhì)證;代為和解;代為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東路61號。
負責人李安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波,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被告姚峰軍。
被告孝感市安捷武裝押運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長征路106號。
法定代表人李炳元,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友清,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應訴,進行調(diào)解與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八號B幢塔樓15層。
負責人胡曉波,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紅兵,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上訴,代領代簽訴訟文書。
原告黃某、黃某訴被告王某某、武陟縣宏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運輸公司)、中銀保險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銀保險公司)、姚峰軍、孝感市安捷武裝押運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捷保安公司)、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鄧亞軍獨任審理,于2016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黃某的委托代理人余飛,被告宏達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亢長河,被告中銀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波,被告安捷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友清,被告太平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紅兵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姚峰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6日6時5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宏達運輸公司所有的豫H×××××(豫H×××××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7國道由北往南行駛至107國道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港鎮(zhèn)永安二村路段處時,因疏忽大意駛?cè)肽嫦蜍嚨?,遇被告姚峰軍駕駛的鄂K×××××號輕型封閉貨車對向行駛至此,臨危后雙方采取措施不及,導致豫H×××××(豫H×××××掛)號車左前部與鄂K×××××號車左側(cè)相撞,后鄂K×××××號車失控與道路右側(cè)同向行駛的原告黃某駕駛載乘原告黃某的鄂K×××××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黃某、黃某倒地受傷以及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黃某、黃某被送往孝感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原告黃某又至孝感市恒生醫(yī)院進行治療,原告黃某住院19天,支出醫(yī)療費用25862.64元;原告黃某住院34天,支出醫(yī)療費用19037.12元(原告黃某、黃某的醫(yī)療費用中,被告宏達運輸公司墊付了35000元,被告安捷保安公司墊付了8800元)。該事故經(jīng)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黃某、黃某以及被告姚峰軍無責任。原告黃某出院后,經(jīng)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jié)論為:1、原告黃某因交通事故損傷未達到致殘程度;2、其誤工損失日期60天,需壹人陪護20天;3、其后續(xù)治療費預計5000元。原告黃某出院后,經(jīng)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jié)論為:1、原告黃某因交通事故損傷未達到致殘程度;2、其誤工損失日期120天,需壹人陪護50天;3、其后續(xù)治療、檢查費預計2500元;4、建議給予營養(yǎng)費500元。之后,雙方為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協(xié)議,故原告黃某、黃某訴至本院,請求依法責令各被告賠償各項損失43955.72元(已扣除被告墊付的費用40000元)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另查明,原告黃某、黃某系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原告黃某從事批發(fā)、零售業(yè)。被告宏達運輸公司墊付款35000元和被告安捷保安公司墊付款8800元,共計43800元,由原告黃某、黃某各領取了21900元。豫H×××××(豫H×××××掛)號的登記車主為被告宏達運輸公司,鄂K×××××號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安捷保安公司。豫H×××××(豫H×××××掛)號車于2013年11月6日在被告中銀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22000元和50000元(不計免賠),鄂K×××××號車于2014年6月18日在被告太平財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為122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事實清楚,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對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駕車疏忽大意、駛?cè)肽嫦蜍嚨?,且臨危后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姚峰軍在此事故中無責任,原告黃某、黃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故被告王某某應當對原告黃某、黃某的損失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宏達運輸公司系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故被告宏達運輸公司應當對原告黃某、黃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姚峰軍駕車屬職務行為,在此事故中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其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安捷保安公司予以承擔。因被告宏達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豫H×××××(豫H×××××掛)號車在被告中銀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不計免賠);被告安捷保安公司為其所有的鄂K×××××號車在被告太平財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原告黃某、黃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銀保險公司和被告太平財保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shù)牟糠钟杀桓嬷秀y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元的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原告黃某、黃某要求各被告支付交通費的請求,本院結(ji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分別酌定為400元和800元。原告黃某未能證明其從事的職業(yè),故對其誤工損失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計算。綜上,原告黃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5862.64元、住院伙食補助950元(50元/天×19天)、后期治療費5000元、誤工費4308.33元(26209元/年÷365天/年×60天)、護理費1574.19元(28729元/年÷365天/年×20天)、交通費400元、鑒定費800元,合計38895.16元;原告黃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9037.12元、住院伙食補助1700元(50元/天×34天)、后期治療費2500元、營養(yǎng)費500元、誤工費10897.97元(33148元/年÷365天/年×120天)、護理費3935.48元(28729元/年÷365天/年×50天)、交通費800元、鑒定費800元,合計40170.57元。經(jīng)計算,原告黃某與原告黃某在醫(yī)療費賠償部分各占的比例為57%︰43%,傷殘賠償部分各占比例為29%︰71%。因被告姚峰軍在此事故中無責任,故被告太平財保公司應承擔無責賠償責任,即在交強險限額10%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黃某的損失,故被告太平財保公司應當在醫(yī)療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損失570元(1000元×57%)、在傷殘賠償限額范圍賠償原告黃某628.25元(6282.52元×10%),合計1198.25元。在醫(yī)療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430元(1000元×43%)、在傷殘賠償限額范圍賠償原告黃某1563.35元(15633.45元×10%),合計1993.35元。被告中銀保險公司應當在醫(yī)療賠償限額范圍賠償原告黃某醫(yī)療費5700元(10000元×57%)、在傷殘賠償限額范圍賠償原告黃某5654.27(6282.52元-628.25元),共計11354.27元。被告中銀保險公司應當在醫(yī)療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損失4300元(10000元×43%)、在傷殘賠償限額范圍賠償原告黃某14070.10元(15633.45-1563.35元),共計18370.10元。因事故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險,故原告黃某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25542.64元(醫(yī)療費19592.64元、住院伙食補助950元、后期治療費5000元)和原告黃某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19007.12元(醫(yī)療費14307.12元、住院伙食補助1700元、后期治療費2500元、營養(yǎng)費500元)應當由被告王某某予以賠償,該損失應當由被告中銀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向原告黃某賠償25542.64元、向原告黃某賠償19007.12元。原告黃某、黃某支出的鑒定費1600元由被告王某某予以賠償。被告宏達運輸公司墊付款35000元和被告安捷保安公司墊付款8800元,共計43800元(由原告黃某、黃某各領取了21900元)應當在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扣減。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損失11354.27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損失25542.64元,合計36896.91元。
二、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損失18370.1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損失19007.12元,合計37377.22元。
三、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損失1198.25元;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損失1993.35元。
四、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黃某鑒定費800元,賠償原告典歡鑒定費800元,被告武陟縣宏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告武陟縣宏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款35000元和被告孝感市安捷武裝押運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墊付款8800元,共計43800元(由原告黃某、黃某各領取了21900元)在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扣減。
六、駁回原告黃某、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17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鄧亞軍
書記員: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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