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來
李學林(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
尹某某
肖江云(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王波(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衛(wèi)樊(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襄陽市襄州區(qū)糧食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
襄陽市襄州區(qū)糧食局
原告黃山來。
委托代理人李學林,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江云,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襄陽市襄州區(qū)糧食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玉林,主任。
被告襄陽市襄州區(qū)糧食局。
法定代表人田玉林,局長。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波、衛(wèi)樊,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山來與被告尹某某、襄州區(qū)糧食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及襄陽市襄州區(qū)糧食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黃山來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山來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黃山來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山來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黃山來負擔。
審判長:王偉
書記員: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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