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住址明水縣。
被告張某某,男,現(xiàn)住明水縣。
被告辛某某,男,住址明水縣。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辛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故缺席審理了此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請求,二被告系親屬關(guān)系,被告張某某通過其親屬辛某某介紹并擔保,從原告處借款30000.00元,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出具一張借據(jù)。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沒有給付。2016年3月31日,二被告重新為原告出具一張借據(jù),注明:借款30000.00元整,自2013年5月26日起按1.5分計算至2016年10月1日,如不還,愿以坐落在悅園小區(qū)5單元4樓作為還款保障,被告辛某某在借據(jù)上擔保人處簽字。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張某某始終沒有給付,被告辛某某也拒不履行擔保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0700.00元(自2013年5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月利率1.5分),合計507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同時由被告辛某某承擔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1.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達成了借款的合意,原告向被告張某某交付了借款,合同義務履行完畢,被告張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其逾期還款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被告張某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給付原告逾期利息。雙方約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2,被告辛某某自愿為被告張某某擔保,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由于雙方未約定擔保方式,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被告辛某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在保證期限范圍內(nèi)。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給付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0700.00元(自2013年5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月利率1.5分),合計50700.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被告辛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8.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艷艷 人民陪審員 王成孝 人民陪審員 王會有
書記員:蘇紋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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