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石家莊市人,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金川,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河北省新樂市。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計2565724元,利息計算至還清之日;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4年9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并約定年利率為24%,期限1年,到期后被告提出繼續(xù)借款,截止2017年9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本息共1906624元。2015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至約定還款日被告拖欠原告本息共659100元。以上兩筆借款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計2565724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所起訴的債務是我和案外人張秀國之間的債務問題,和原告黃某某沒有關系,張秀國未向我催要過錢?,F(xiàn)在原告黃某某欠我277萬元,分別是2013年12月19日向原告轉(zhuǎn)賬20萬元,2014年4月23日向原告轉(zhuǎn)賬257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系朋友關系。原告共向被告轉(zhuǎn)賬兩筆。第一筆:2014年9月29日,原告黃某某向被告張某某轉(zhuǎn)賬100萬元,被告于同日書寫借條載明“今借到黃某某現(xiàn)金壹佰玖拾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整(¥1906624元),還款日期為2017年9月29日?!辈鴮憽蛾P于張某某借款情況的說明》,載明,“關于張某某(身份證號:)向黃某某(身份證號:)、張秀國借款人民幣現(xiàn)金壹佰貳拾肆萬整(1240000元)的情況說明。第一、黃某某、張秀國共同籌集資金壹佰萬元整,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張某某的請求,以年息24%的利息出借給張某某。第二、出借日期為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9日。到期本息共計壹佰貳拾肆萬元整(1240000元)?!?015年9月29日張某某繼續(xù)書寫情況說明,載明“第一、黃某某、張秀國共同籌集資金壹佰貳拾肆萬元整,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張某某的請求,以年息24%的利息出借給張某某。第二、出借日期為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9日。到期本息共計壹佰伍拾叁柒仟陸佰元整(1537600元)?!?016年9月29日張某某繼續(xù)書寫情況說明,載明“第一、黃某某、張秀國共同籌集資金壹佰伍拾叁萬柒仟陸佰元整,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張某某的請求,以年息24%的利息出借給張某某。第二、出借日期為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到期本息共計壹佰玖拾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整(1906624元)。第三、如果到期借款人沒能完成還款,繼續(xù)按照上述方式計算本息,直到借款人完成借款為止。”
第二筆:2015年6月20日,原告黃某某向被告張某某轉(zhuǎn)賬30萬元,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書寫借條載明“今借到黃某某現(xiàn)金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整(¥659100元),還款日期為2018年6月18日。”并書寫《關于張某某借款情況的說明》,載明,“關于張某某(身份證號:)向黃某某(身份證號:)、張秀國(身份證號:)借款人民幣現(xiàn)金三十萬元整(300000元)的情況說明。第一、黃某某、張秀國共同籌集資金三十萬元整,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張某某的請求,以年息30%的利息出借給張某某。第二、出借日期為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到期本息共計三十九萬元整(390000元)?!?016年6月19日張某某繼續(xù)書寫情況說明,載明“第一、黃某某、張秀國共同籌集資金三十九萬元整,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張某某的請求,以年息30%的利息出借給張某某。第二、出借日期為2016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到期本息共計五十萬柒仟元整(507000元)?!?017年6月19日張某某繼續(xù)書寫情況說明,載明“第一、黃某某、張秀國共同籌集資金五十萬柒仟元整,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張某某的請求,以年息30%的利息出借給張某某。第二、出借日期為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到期本息共計六十五萬九仟壹佰元整(659100元)。”對于上述兩筆債務的本息,被告張某某至今未償還。被告張某某承認收到該筆款項,對借條和情況說明表示不清楚是否為自己寫的,在法庭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亦未繳納鑒定費。
經(jīng)本院對張秀國詢問,其表示2014年9月29日和2015年6月19日,張某某向黃某某、張秀國二人所借款項中張秀國籌集的資金,原告黃某某已經(jīng)全部還清,由黃某某向張某某行使請求償還全部債權(quán)的權(quán)利,并書寫證明一份,且有張秀國本人宣讀證明的錄像一份。
被告張某某當庭提交中國民生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和中國工商銀行的個人業(yè)務憑證和電子銀行回單復印件,顯示張麗娟曾于2013年12月19日向原告黃某某轉(zhuǎn)賬20萬元,原告本人于2014年4月23日轉(zhuǎn)賬給張合利257萬元。被告稱張麗娟系被告所開辦的公司財務人員,張合利系原告配偶。被告張某某提交上述證據(jù)以證明原告欠被告錢。被告稱給原告轉(zhuǎn)賬資金系為了讓原告幫忙買山,現(xiàn)山莊已以190萬元價格成交卻未交付被告,余款亦未還給被告。
以上有借條、情況說明、匯款憑證、證明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jīng)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被告稱借條和情況說明上的筆跡不清楚是否為自己書寫,亦未在法庭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繳納鑒定費,故對于被告書寫借條及情況說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共向被告轉(zhuǎn)賬兩筆且有借條、情況說明及轉(zhuǎn)賬記錄為證,應當認定原、被告的借款事實存在,被告應當按期承擔還款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可以將合同的權(quán)利全部或者部分轉(zhuǎn)讓給第三人,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zhuǎn)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zhuǎn)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zhuǎn)讓?!北景钢?,不存在權(quán)利不得轉(zhuǎn)讓的情形,且從《關于張某某借款情況的說明》可以看出被告張某某在書寫借條時知曉款項由案外人張秀國和原告黃某某共同籌集,案外人張秀國亦承認其與被告張某某之間所享有的債權(quán)已全部轉(zhuǎn)讓給了原告黃某某。本案被告至今未償還黃某某、張秀國借款,原告有權(quán)向被告主張債權(quán)?!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本案中,2014年9月29日書寫的欠條載明的還款時間是2017年9月29日,被告未償還借款,且在案件庭審中,被告又表示不認可應向原告償還該兩筆借款,表明被告對該借款持有排斥態(tài)度,其在客觀上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故雖然2015年6月19日書寫的借條未至還款時間,原告可以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要求被告提前償還借款。本案中,2015年6月19日所書寫的借條的日期與該筆借款的轉(zhuǎn)賬時間不一致,應依據(jù)轉(zhuǎn)賬時間來認定出借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quán)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校?、被告之間所約定的還款數(shù)額已超過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本息之和,故應當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對于被告所稱原告欠被告款項的情況,因被告僅提供復印件,且兩份匯款憑證未顯示本案原、被告有直接經(jīng)濟往來,故對于被告上述陳述,本院不予認可。如原、被告之間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侵害被告利益,被告可另行起訴主張權(quán)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七十九條、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130萬元及利息(其中100萬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另30萬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330元,減半收取1366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11700元,原告黃某某負擔19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27330元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曉靜
書記員: 馬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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