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
原告: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葉,上海市輝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派爾威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偉,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錫榮,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主要負責人:張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瑤,女。
原告黃某某、嚴某某與被告譚華、上海派爾威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派爾威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譚華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嚴某某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葉、被告派爾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童錫榮、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嚴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251,920元(以下幣種同)、喪葬費42,7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家屬誤工費9,800元、律師費20,000元,上述費用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超出或不屬于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或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部分由被告派爾威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審理中,原告變更家屬誤工費訴訟請求為3,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9日16時43分許,被告派爾威公司駕駛員譚華駕駛牌號滬D9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滬F6XXX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港城路北側慢速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張楊北路港城路北約5米處遇交通信號燈綠燈亮進入路口右轉彎時,適遇黃潤雨駕駛牌號上海XXXXXXX電動自行車(后座載羅佳怡)沿港城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上述地點遇交通信號燈綠燈亮直行通過該路口,譚華所駕車輛右側前部與黃潤雨所駕車輛左側相撞,致黃潤雨、羅佳怡連車帶人倒地遭譚華所駕車輛碾壓,造成黃潤雨當場死亡、羅佳怡受傷及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譚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認為,事發(fā)時黃潤雨已駛離路口,譚華在路口右轉彎時沒有主動避讓直行車輛,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事發(fā)時在保險期間內。因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派爾威公司辯稱,對事發(fā)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駕駛員譚華系本公司駕駛員,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本公司承擔。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對于具體賠償項目,喪葬費按法律規(guī)定賠償,交通費認可500元,誤工費認可3,000元,律師費認可8,000元,其余賠償項目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事發(fā)后,本公司支付原告8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fā)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投保在本公司,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同意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對具體賠償項目,對原告主張的喪葬費42,792元無異議,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按責任比例承擔40,000元,因喪葬費中已包括交通費、家屬誤工費,故對交通費、家屬誤工費均不予認可,衣物損失費認可200元,律師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19日16時43分許,被告派爾威公司駕駛員譚華駕駛牌號滬D9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滬F6XXX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港城路北側慢速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張楊北路港城路北約5米處遇交通信號燈綠燈亮進入路口右轉彎時,適遇黃潤雨駕駛牌號上海XXXXXXX電動自行車(后座載羅佳怡)沿港城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上述地點遇交通信號燈綠燈亮直行通過該路口,譚華所駕車輛右側前部與黃潤雨所駕車輛左側相撞,致黃潤雨、羅佳怡連車帶人倒地遭譚華所駕車輛碾壓,造成黃潤雨當場死亡、羅佳怡受傷及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為,本起事故中譚華駕駛機動車遇綠燈右轉彎時未讓直行的黃潤雨所駕車輛先行的行為及黃潤雨駕駛電動自行車載羅佳怡的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均有因果關系,譚華的違法行為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較大,黃潤雨的違法行為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較小,認定譚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潤雨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羅佳怡不承擔事故責任。
黃潤雨的遺體于2018年8月5日火化。原告為本次訴訟,聘請律師代理支出律師費20,000元。事發(fā)后被告派爾威公司支付原告80,000元。
另查明,1、肇事車輛滬D9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被告派爾威公司名下,肇事駕駛員譚華系派爾威公司駕駛員,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二原告系夫妻,黃潤雨系雙方所生之女。3、黃潤雨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事發(fā)時系上海海事大學附屬職業(yè)技術學校在校學生。2016年11月14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間,黃潤雨居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高橋鎮(zhèn)和龍路XXX弄XXX號XXX室,該地區(qū)所屬基層組織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高橋鎮(zhèn)潼港五村居民委員會。2018年1月5日起至事發(fā)時,黃潤雨居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高橋鎮(zhèn)新農村沈家宅XXX號,該村截止到2011年7月,已征收土地1932.3畝,未征收土地58.2畝。現(xiàn)該村農業(yè)戶籍人口99人,非農戶籍人口2589人。
審理中,原告表示因本起事故中還造成案外人羅佳怡受傷,現(xiàn)同意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為羅佳怡預留50,000元。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居民死亡殯葬證、遺體火化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居住證明、高橋鎮(zhèn)新農村村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上海海事大學附屬職業(yè)技術學校出具的證明、學生證、暫住證、律師費發(fā)票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譚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潤雨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現(xiàn)原告雖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認為譚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因黃潤雨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的違法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其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故本院對原告的上述主張不予采納,對交警部門所作的責任認定予以確認。因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是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投保人,肇事駕駛員譚華系被告派爾威公司員工,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本院根據(jù)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認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根據(jù)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80%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或不屬于保險賠償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派爾威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鑒于原告在審理中同意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為另一傷者羅佳怡預留50,000元,無不當,本院自可準許。
對于賠償項目及金額,本院認為,1、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喪葬費42,792元無異議,經審查,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2、死亡賠償金。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黃潤雨事發(fā)時系本市在校學生且事發(fā)前一年居住的地區(qū)已基本實現(xiàn)城鎮(zhèn)化,現(xiàn)原告按2017年本市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96元計算20年主張死亡賠償金1,251,92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3、家屬誤工費。原告雖未提供誤工損失的依據(jù),但考慮事發(fā)后家屬為處理黃潤雨相關后事必然發(fā)生一定的誤工損失,現(xiàn)原告主張誤工費3,0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4、交通費??紤]到為處理黃潤雨后事原告確實發(fā)生了一定的交通費,本院酌定交通費50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黃潤雨因交通事故死亡,該死亡結果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本院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該費用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償付。6、衣物損失費。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可衣物損失費200元,經審查,無不當,本院不予支持。7、律師費。原告在本起人身損害案件中聘請律師彌補自己訴訟能力的不足,亦屬原告為訴訟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結合案件的難易程度以及案件標的等因素,本院酌定律師費10,000元。該費用不計入保險范圍。
以上原告可獲賠的費用中,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家屬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衣物損失費合計1,338,412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60,2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款6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款200元),余額1,278,212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80%即1,022,569.60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合計應賠償原告1,082,769.60元;律師費10,000元由被告派爾威公司承擔80%即8,000元,鑒于被告派爾威公司已支付原告80,000元,故原告還應返還被告派爾威公司7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某、嚴某某1,082,769.60元;
二、被告上海派爾威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黃某某、嚴某某8,000元,該款與被告上海派爾威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80,000元相抵扣,原告黃某某、嚴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上海派爾威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72,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18元,減半收取計8,559元,由被告上海派爾威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盧賢鳳
書記員:蔣??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