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義,湖北智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湖北中羅酒業(yè)有限公司。住址:羅田縣鳳山鎮(zhèn)中石源河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3688465809Y。法定代表人:蔣劍峰,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鋒,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湖北中羅酒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黃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黃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3540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書記員:陳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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