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
左俊紅(河北和生律師事務所)
黃超云
王某
王祥雨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左俊紅,河北和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超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祥雨。
上訴人黃某因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不服巨鹿縣人民法院(2015)巨民一初字第866號民事判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某的委托代理人左俊紅、黃超云,被上訴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黃某主要上訴稱,一、本案系婚約彩禮糾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已經(jīng)完成了舉證責任,即被上訴人認可收取彩禮30,000元的事實。但上訴人父親黃超云收取劉某給付的10,000元,劉某說沒有完結,余下在調解,上訴人并不知情也不會同意僅返還10,000元。上訴人即沒有委托劉某處理此事,也沒有授權黃超云收取10,000元完結此事的意思表示。二、二媒人既非本案當事人又非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依法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其二人自行主張調解,調解行為不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庭審中,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黃超云說:黃超云收到了女方退還的10,000元是劉某交到黃超云手中的,當時劉某告訴黃超云是先給10,000元,余下在調解。上述事實是黃超云在庭審中對自己在本案中參與的行為陳述,應當作為證人證言來認定。兩媒人自行調解的行為產(chǎn)生的后果與上訴人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被上訴人取得了過大的合同利益,屬于“顯失公平”。被上訴人父親王祥雨利用他人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應當為“乘人之?!薄>C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訴人退換彩禮款21,020元。
被上訴人王某辯稱,一、媒人劉某與上訴人家有特殊關系,讓被上訴人及另一媒人張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退彩禮一事是受上訴人委托,否則的話,被上訴人包括媒人張某不會答應退還給上訴人1萬元的,上訴人稱其沒有委托劉某處理此事,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二、媒人劉某一審開庭時已到庭,在庭審時上訴人主動放棄證人出庭的,絕非上訴人所稱的劉某突發(fā)疾病。一審庭審時,上訴人主動放棄劉某出庭作證,視為舉證不能,張某作為另一媒人,出庭作證,作證證言也是上訴人的意思,故一審法院依據(jù)張某的證言作出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二審庭審中,證人劉某出庭作證稱:是男方委托我管此事的。王某的父親王祥雨問證人劉某:“給你1萬元以前你答應我什么?”劉某答:“給我一萬元時我說了什么記不清了,因為時間太長了?!?br/>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婚約,男方按照習俗給付女方3萬元彩禮,不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當雙方之間發(fā)生矛盾,無法繼續(xù)履行婚約時,媒人劉某受男方委托調解退還彩禮一事,經(jīng)媒人劉某與媒人張某調解,王某的父親王祥雨同意退1萬元了結此事,劉某也承諾退1萬元了結此事。劉某與黃某的父親是兒女親家關系,被上訴人方有理由相信這是上訴人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已經(jīng)達成一致意見,且上訴人方已經(jīng)接受退還的1萬元。現(xiàn)上訴人反悔,要求被上訴人退還剩余2萬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雙方之間并無重大誤解、顯示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形,上訴人該主張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經(jīng)調解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黃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婚約,男方按照習俗給付女方3萬元彩禮,不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當雙方之間發(fā)生矛盾,無法繼續(xù)履行婚約時,媒人劉某受男方委托調解退還彩禮一事,經(jīng)媒人劉某與媒人張某調解,王某的父親王祥雨同意退1萬元了結此事,劉某也承諾退1萬元了結此事。劉某與黃某的父親是兒女親家關系,被上訴人方有理由相信這是上訴人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已經(jīng)達成一致意見,且上訴人方已經(jīng)接受退還的1萬元?,F(xiàn)上訴人反悔,要求被上訴人退還剩余2萬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雙方之間并無重大誤解、顯示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形,上訴人該主張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經(jīng)調解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黃某承擔。
審判長:袁景春
審判員:孫躍興
審判員:杜浩
書記員: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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