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速裁-認罪認罰)
萬檢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227195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萬某某,住萬某某**鎮(zhèn)**村**小組**號,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經萬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29日被萬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萬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黃某某以萬某某**出口花炮廠的名義通過三戶聯保,并由萬某某**擔保中心申請貸款擔保,向萬某某**信用社貸款40萬元。因其非萬某某**出口花炮廠法人代表,且該廠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該廠營業(yè)執(zhí)照及公章均由萬某某工商局**工商分局封存,因此,其偽造了以其為法人代表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國家機關證件,最后在萬某某**信用社貸款40萬元用于個人投資的網店及**花炮廠生產經營,最后因虧損致無力償還貸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證及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還款情況說明、到案經過、前科證明、人口信息等書證;證人范某某、郭某某、鐘某某等人的證言;黃某某本人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去貸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萬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來生
檢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span>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被羈押在萬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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