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東 省 佛 山 市 順 德 區(qū) 人 民 檢 察 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924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縣**鎮(zhèn)**隊**號。因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2月14日由順德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佛山市順德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鄧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924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縣**鎮(zhèn)**隊**號。因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2月14日由順德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佛山市順德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鄧某甲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甲、鄧某甲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鄧某甲駕駛一輛紅色無牌摩托車,伙同黃某甲從中山市**鎮(zhèn)去到佛山市順德區(qū)**市,一路尾隨被害人羅某某去到順德區(qū)大良街道**路(**北側)附近,由鄧某甲駕車接近被害人,黃某甲伸手搶被害人的黑色袋鼠牌手袋(無法核價),內有一臺金色vivoX9手機、一臺白色蘋果牌iPhoneX手機(經鑒定合共價值人民幣3900元,以下幣種同)、現金1000元證件等物品。后黃某甲、鄧某甲未成功實施搶奪即逃離現場。
2020年1月14日14時許,民警在中山市**鎮(zhèn)**路**號**店抓獲鄧某甲;同日15時許,公安機關在中山市**鎮(zhèn)**路**號**房抓獲黃某甲。破案后,涉案的摩托車已被民警起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羅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黃某甲、鄧某甲的供述;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
被告人黃某甲、鄧某甲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5月6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鄧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當場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鄧某甲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黃某甲、鄧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潘 偉
2020年5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黃某甲、鄧某甲現羈押于佛山市順德區(qū)看守所;
2.卷宗2冊;
3.本案扣押款物暫扣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詳見扣押清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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