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宏偉,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調(diào)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段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宏偉、被告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息20%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20%,借款期限為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至今尚未償還。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和經(jīng)營,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原告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段某某辯稱,借款是2013年9月1日借的,他是通過胡保權認識原告,2014年9月胡保權叫他把100萬元還給黃某某,后來黃某某又說錢放在手里閑著叫他拿去再去放,再放的錢沒有收回來。他支付了黃某某有50萬利息,這個利息也是別人給的。2017年4月8日,他通過胡保全償還原告20萬元,通過微信支付給胡保全2萬元,不知道胡保全是否償還給原告。
被告李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認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25日,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段某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原告黃某某借給被告段某某100萬元,借款年利率20%,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同日,原告將100萬元轉(zhuǎn)賬給被告。被告段某某分期支付原告黃某某借款利息至2016年3月25日后,未償還借款。2017年4月6日,被告段某某向原告償還20萬元。因被告段某某未償還全部借款,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段某某向原告黃某某借款有借款合同、銀行賬戶明細清單為證,借款屬實,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段某某未償還借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段某某主張2017年4月6日償還原告黃某某的是借款本金20萬元,但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償還的20萬元屬于償還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間的借款利息。被告段某某主張其向胡保權微信支付2萬元是償還原告黃某某借款,但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原告收到此款項,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從2014年9月2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息20%計算利息,但被告段某某已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4日,原告2017年3月24日之前的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認為此債務是段某某、李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該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主張被告李某共同償還債務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對被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黃某某承擔2300元,由被告段某某承擔4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楊志勇
書記員: 李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