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海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江蘇省。
原告: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安徽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毓,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貓仕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薔。
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網絡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榮加林。
本院受理原告黃海洋、孫某某與被告上海貓仕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網絡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網絡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就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與二原告曾口頭約定,雙方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雙方可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故要求將本案移送至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
本院認為,系爭的《解除協(xié)議書》未對管轄條款作書面約定。現(xiàn)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網絡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認為雙方口頭約定仲裁,并無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須以書面形式。故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網絡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主張本案移送至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并無事實依據(jù)。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F(xiàn)二被告注冊地均位于本院轄區(qū)之內,本院依據(jù)被告住所地取得管轄權并無不妥。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網絡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網絡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網絡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沈??增
書記員:顧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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